《湖南科技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為了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的,從2015年開始試行的校級規章制度,適用範圍為湖南科技大學北校區、南校區及雨湖校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科技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目的:促進學校依法治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試行:發文之日起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第五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或者獲取的,關係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全校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和統籌推進、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考評。
(六)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七)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應當遵循《條例》、《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原則,且不得危及學校的安全和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六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申訴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等。
(六)學生獎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等。
(八)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九)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十)學校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十一)儀器設備、圖書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記錄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查處違紀行為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查處的。
(六)與學校師生員工及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無關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八條 除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還可以根據特殊需要,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但必須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核准,對於無法確定是否應予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九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審查。學校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 學校通過學校網站、簡報、報刊、廣播、年鑑、會議紀要等方式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一條 學校在校園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連結,及時更新信息,並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學校在檔案館、圖書館設定學校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獲取學校信息提供便利。學校根據需要,在學校固定場所設定信息公告欄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及學校各部門製作的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進行審核後予以公開;學校從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獲取的信息,若該信息由學校保存,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核後,由學校負責公開。
第十四條 學校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學校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包括學校信息的分類、公開形式、公開時限、受理申請及程式,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學校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學校信息的名稱、公開對象、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五條 屬於學校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學校信息。
學校信息公開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授權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對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申請人,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學校信息。
(三)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學校信息,本實施辦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不再重複處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檔案複印留存。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學校認為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除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學校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按照湖南省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授權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依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屬於學校主動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應自學校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於學校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保密審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如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導致應當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或者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的,給學校或者相關權利人的權益造成影響的,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監察部門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每年的4月1日前公布學校上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學校信息的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和不予公開學校信息的情況。
(三)學校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主體認為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學校監察部門舉報;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舉報;認為學校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權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違反國家關於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以及本試行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學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學校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七)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