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5月,是由全省企業經營管理界業績卓著的年輕知名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的省級非營利性聯合型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是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湖南省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自成立以來,以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號召為出發點,通過行業規範與行業服務,積極促進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在會員企業的落實,幫助會員企業不斷適應市場變化,服務湖南經濟建設,並逐步建立起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湖南青年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薦機制,加快建設我省職業企業經營管理者市場。同時,不斷建立健全自身可持續發展機制,指導地方青年企業家協會開展工作,定期開展各類表彰活動,推介協會典型,擴大協會影響,樹立協會良好形象。
協會領導
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於1988年5月成立,首任會長為時任團省委副書記
徐憲平。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於2018年12月召開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機構。
會長
| 曹志強
| 湖南華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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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 韓峰
| 共青團湖南省委青年發展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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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
| 王智偉
| 北京華政控股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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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超
| 湖南乾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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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國勇
| 岳陽市青雲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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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程
| 湖南同發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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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翔
| 湖南鴻源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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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濤
| 杭州聯絡互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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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新
| 湖南建工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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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志宇
| 湖南省湘林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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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敏
| 邵陽湘林溫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業主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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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均安
| 綠之韻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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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慶華
| 湖南金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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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丁
| 中湘海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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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婷婷
| 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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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Hunan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縮寫:HunanY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湖南省青年企業家群體自願結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黨政工作大局,服務共青團中心工作,服務青年企業家成長發展,充分履行溝通交流、促進發展、維護權益等職責,引導青年企業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中成長成才、建功立業。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湖南省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西路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培訓、交流、諮詢、研討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
(二)幫助青年企業家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三)舉辦經貿考察活動,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經濟協作;
(四)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兄弟省、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和國外的有關團體、企業家進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湖南省內各級各類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和經營管理才能;
5.在湘境內的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中國公民,長期在湘工作的外籍人士,湘籍在外優秀青年企業家;
6.新入會會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歲,留任會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7.凡承認本團體章程的各市(州)、省直和有關行業的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經同級團組織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團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團體會員可按要求推薦本團體理事、常務理事人選。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本團體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7.團體會員積極向本團體推薦個人會員;
8.團體會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須事先與本團體秘書處協商並經本團體秘書處批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初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六)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七)依照本團體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八)管理經費收支;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湖南省民政廳和共青團湖南省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7日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