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號公布 198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2.26
  • 實施時間:1988.12.26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發揮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時候,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常務主席在主席團成員中推定,由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通過。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並受主席團委託負責日常工作。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和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主席團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以及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處理辦法草案等,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三)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一)調查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督促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辦理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並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研究辦理結果。
(三)負責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交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並督促研究處理和答覆代表。
(四)組織代表小組或代表視察、調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與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對話等活動。
(五)收集、轉達代表和選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六)掌握代表異動情況,協助、指導各選區依法辦理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增選、補選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辦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主席團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和代表活動的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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