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證券業協會

湖南省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前身為湖南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10月18日,2008年8月1日起更名為湖南省證券期貨業協會,2010年1月1日起更名為湖南省證券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證券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4年10月18日
  • 曾命名:湖南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會員管理,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湖南省境內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及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協會共有會員176家,其中,證券公司3家,證券分公司1家,證券營業部166家,證券投資諮詢公司3家,會計師事務所2家,律師事務所3家。

會員管理

湖南省證劵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劵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劵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湖南省證劵期貨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證劵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及其所屬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協會會員類別分為證劵(期貨)公司類、證券(期貨)營業部類、其他機構類及理事會設定的其他類別。
第五條 經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證監局)批准設立的證劵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依法設立並經湖南證監局許可從事證劵期貨有關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劵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有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劵期貨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三章 會 籍
第六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進行登記註冊。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 申請書;
(二) 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 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
(四) 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有關工作程式,對申請入會的機構按照前條規定對提交的檔案審核無誤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機構予以登記,確認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向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和繼任人選。
擔任理事的會員更換會員代表,繼任會員代表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應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履行確認手續。
第十條 擔任理事的會員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理事任職條件的情形時,由常務理事會撤銷其理事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 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 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機構的,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其餘機構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 申請退會的;
(二) 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的情形的;
(三) 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 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
(五) 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 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根據《湖南省證劵期貨業協會會員會費收繳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協會:
(一) 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 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聯絡員;
(三) 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 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 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業務和財務資料,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十八條 對為協會或證劵期貨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 書面表揚;
(二) 公開表彰;
(三) 授予榮譽稱號;
(四) 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九條 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獎勵,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按照《章程》或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者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會員或從業人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談話提醒或質詢,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會員或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情節嚴重的,由協會移交湖南證監局,並建議湖南證監局依法採取有關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會員可以給予以下形式的紀律處分:
(一) 警告;
(二) 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 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 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 暫停會員資格;
(六) 取消會員資格;
協會對從業人員可以給予以下形式的紀律處分:
(一) 警告;
(二) 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 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 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前兩款所列的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十二條 對會員或從業人員的紀律處分,由協會秘書處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做出處分決定。
第二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複議等相應程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與證劵期貨業務有關的糾紛時,可以向協會申請進行調解。調解規則和程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協會可將會員和從業人員所受重大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湖南證監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湖南省證券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HUNAN,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湖南省範圍內證券業證券業自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湖南證券業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湖南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證監局)和湖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湖南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 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 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 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 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 開展證券業的民間國際交流活動;
(九) 中國證券業協會、湖南證監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批准在湖南境內從事證券業務或相關業務;
(二) 擁護本章程;
(三) 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湖南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
第八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在湖南境內從事證券有關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有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九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 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 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 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 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 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 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四) 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五) 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 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確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 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 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 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協會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六) 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七) 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
(八) 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有關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 批准協會預決算;
(四) 審議有關議案;
(五) 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六)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第三項外理事會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七) 執行中國證券業協會、湖南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開。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節 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由湖南證監局提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 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四) 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五) 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 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 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 在證券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 證券期貨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 熱愛或支持協會工作;
(五) 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資 產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會員資助、社會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湖南證監局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終 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湖南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證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湖南證監局備案,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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