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實施意見(暫行)

為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湖南省發布了《湖南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實施意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創建程式,第四章 監督指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包括工業、交通運輸、工程建築類,金融類,商品流通和商業服務類,衛生醫療、文化教育類,從事經濟業務和經濟鑑證類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等。
第三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要堅持優中選優,突出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結構科學。評定的企業要兼顧各行各業,既有國有企業,又有民營企業;二是典型示範。省誠信示範企業應是湖南企業的誠信代表,在行業內具有示範帶動作用;三是促進工作。省誠信示範企業的創建要有利於帶動相關工作的開展,有利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條 申報省誠信示範企業原則上應該是市誠信示範企業。中央在湘企業、省屬企業可單獨申報創建省誠信示範企業。
第六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用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嚴禁各級各部門以創建省誠信示範企業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信用評定要綜合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申報省誠信示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重視自身誠信建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準則;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效益顯著,業績突出;
(三)企業具有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四)依法納稅,無弄虛作假行為,無騙稅或偷逃稅款等不良記錄;
(五)守契約重信用,誠實履約,無主動違約、毀諾行為,無重大投訴事件發生;
(六)近三年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無重大事故發生;
(七)恪守勞動契約,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無拖欠工資、欠繳社保資金等記錄;
(八)遵守價格法規政策,價格信用記錄良好,無價格違法等不正當行為;
(九)連續2年未發生人員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生產安全事故;
(十)嚴格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無環境污染事故;
(十一)有專(兼)職信用管理人員;
(十二)具有良好的信貸信用記錄和較高的信用等級;
(十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十四)企業負責人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失信行為記錄。

第三章 創建程式

第九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的申報、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 申報企業參照申報條件宜先期開展自我考核和評價,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誠信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本企業有關綜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守契約重信用榮譽證明;
(四)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及相關納稅信用情況;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及近三年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市級以上行業監管部門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榮譽證明;
(六)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
(七)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八)環保部門出具的達標相關證明(僅限生產、加工、製造、建築業);
(九)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等相關證明;
(十)安全生產相關證明(僅限生產、加工、製造、建築業和食品藥品業);
(十一)專(兼)職信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在社會公益事業與精神文明創建方面的相關證明;
(十三)企業及企業負責人所獲市(地)級以上榮譽證明;
(十四)授權查詢本企業信貸信用記錄委託書。
第十一條 各市州信用辦負責受理轄區內的企業申報工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信用辦申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由省國資委審核同意後,向省信用辦申報材料。已通過國家行業誠信評價的企業可優先申報省誠信示範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要承諾各項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虛報、瞞報等欺騙行為的,將視為嚴重失信,取消其申報資格,並記入省信用信息資料庫。
第十三條 省信用辦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初審通過的企業進行覆核,並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四條 省信用辦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負責對覆核合格的企業進行終審。
第十五條 終審通過的申報企業,在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和“信用湖南” 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在公示期內,企業如果違反第八條申報條件的有關規定,將被取消誠信示範企業申請資格。被舉報有失信行為的企業,省信用辦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企業,報省政府批准後,省信用辦公布“湖南省誠信示範企業”名單。

第四章 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建立省誠信示範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主要內容為:企業申報材料、企業獲評後發生的重大信用活動記錄等,並納入省信用信息資料庫。
第二十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變更單位名稱,需及時報告省信用辦進行相應修正。
第二十一條 省信用辦與有關部門建立聯動監督反饋機制,不定期走訪調查,及時掌握涉及省誠信示範企業的納稅、貸款、生產質量等相關信用情況。發現省誠信示範企業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現失信問題,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稱號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誠信示範企業凡被撤銷稱號的,應當及時在“信用湖南”網站公示。兩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誠信示範企業申請。
第二十三條 省信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為省誠信示範企業提供相關優惠政策,為企業發展提供“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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