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

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簡稱湖南PE 協會,成立於2010年7月15日,是由股權投資機構以及基金、保險、證券、信託、擔保、法律、會計等涉及到股權投資的行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
  • 所屬地區:湖南省
  • 類型:股權投資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會訓,協會文化,協會職能,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協會簡介

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簡稱:湖南PE 協會,英文名稱是Hunan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HNPEA)是由股權投資機構以及基金、保險、證券、信託、擔保、法律、會計等涉及到股權投資的行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湖南省的股權投資行業的省級協會,成立於2010年7月15日。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協會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協調、組織股權投資機構行為,實現行業資源共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與國內各省市和國際股權投資管理行業的合作與交流;

協會會訓

規範運營、加強自律、維護權益、促進發展。

協會文化

融和、進取、共贏。

協會職能

以服務的態度搭建湖南省股權投資業界交流和溝通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信息、資源共享;規範會員的行為,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了解會員需求,解決會員困難,協調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構架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承擔政府的職能委託,開展各種形式的調研活動,了解行業動態,為行業發展出謀劃策,為政策制定提供依據;開展各種培訓,組織交流活動,促進湖南省投融資事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簡稱:湖南PE 協會)。英文名稱是Hunan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HNP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股權投資的企業(機構)和涉及股權投資業務的中介機構以及業內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協調、組織股權投資機構行為,實現行業資源共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與國內各省市和國際股權投資管理行業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本團體的會訓:規範運營、加強自律、維護權益、促進發展。
第五條 本團體的文化:融和、進取、共贏。
第六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註冊地址設在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83號芙蓉公館141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開展股權投資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信息,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
(四)參照國際慣例和準則,結合國內實際情況,逐步形成並制定符合我省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
(五)加強股權投資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討股權投資行業的熱點問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維護股權投資行業的共同執業權益,爭取股權投資行業的優惠政策。
(六)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或者其自身所處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七)積極配合本團體網站、會刊、資料庫的補充和維護;
(八)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與本團體的聯絡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舉名譽會長,選舉和任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1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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