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作用,維護科學技術協會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在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科協的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

第四條

科協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湘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等工作,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科協。縣以上科協由同級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及其相關科學的學會(含協會、研究會、聯合會,下同)組成,下一級科協是上一級科協的組成單位。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
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科協基層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六條

科協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交流,加強學科建設,提高學術水平。
科協可以依法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發展與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七條

科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發揮在科學技術普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八條

科協在青少年學生中開展學科競賽、科技夏令營等課外科技活動,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
科協通過科技講座等形式,幫助國家工作人員了解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社會功能。
科協開展科學技術下鄉和科學技術扶貧,發展和扶持科學技術示範戶,進行農民技術培訓,傳播先進實用技術。

第九條

科協可以對擬定科學技術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科協組織學會與企業合作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科協可以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對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科學論證、技術諮詢和技術攻關,參與或者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學技術成果與自然災害損失鑑定和技術標準制定與修改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科協開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促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知識更新。
科協可以向有關單位推薦科學技術人才和科學技術成果參與評獎。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在科學技術工作者中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激勵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真理,勇於探索,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四條

科協應當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科協應當協助當事人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縣以上科協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學會、科協基層組織,可以依法設立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經營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等經營活動,其所得收入主要用於科協或者學會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科協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協依法開展工作,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學會掛靠單位應當支持科協加強對所屬學會的業務管理,為學會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所屬科協基層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科協、學會開展的活動。

第二十條

科協經費來源:
(一)人民政府的撥款;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科協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科協的財產、經費和人民政府撥給科協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

第二十二條

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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