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2007年7月13日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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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各市州、有關縣市區財政局、民族事務委員會:
為適應全省民族事務工作發展需要,切實加強省級民族工作補助經費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我廳制定了《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湖南省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檔案內容
湖南省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簡稱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民族事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助經費是省級財政為支持全省民族事務工作機構履行職能,用於補助省本級和民族地區開展民族事務工作,完成國家和省里組織的大型活動,解決民族地區突發性、敏感性、特殊性等問題,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補助經費的分配堅持“統籌管理、科學分配、確保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計畫、分年度逐步解決民族地區的難點、重點問題。
第二章補助範圍
第四條按照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安排,我省組織參加或協辦的民族活動和工作。
第五條報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省民委)組織的跨省、市、自治區的重大民族活動;省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重大慶典等紀念活動;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民族活動和民族事務工作。
第六條省民委接待和組織的民族交往和民族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第七條各級民族事務機構調解處理省內民族聚居區、民族問題敏感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民族問題糾紛等應急事件。
第八條省民委研究整理民族古籍、文化、風俗等專項工作。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下達
第九條補助經費屬省財政專項資金,納入省民委部門預算管理。其中:年初已確定的省級支出項目編入部門預算統一批覆下達;未確定的支出項目列入系統財務,由省民委根據工作的需要,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申報明細支出項目計畫。
第十條補助經費按照工作進度分批下達。省財政廳於每年7月31日前審定下達不低於全年總額70%的支出項目計畫。原則上11月30日前完成下達全年支出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考慮到我省民族地區的特殊困難,每年下達民族地區的補助經費一般不得低於總額的50%。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補助經費下達使用單位。各級民族事務工作機構應嚴格執行下達的項目計畫,並將補助經費列入“民族工作專項”科目進行核算。年度內一般不得結餘,因特殊情況有結餘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補助經費中凡可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的管理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確保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調整用途;不得用於彌補民族事務機構正常經費的開支、公務用車購置和樓堂館所建設。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省民委對補助經費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實施追蹤問效,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省民委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書面報送上年度全省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監督管理等情況,省財政廳以此作為今後年度分配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省民委、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南省省本級少數民族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湘族字〔1998〕9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民族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簡稱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民族事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助經費是省級財政為支持全省民族事務工作機構履行職能,用於補助省本級和民族地區開展民族事務工作,完成國家和省里組織的大型活動,解決民族地區突發性、敏感性、特殊性等問題,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補助經費的分配堅持“統籌管理、科學分配、確保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計畫、分年度逐步解決民族地區的難點、重點問題。
第二章補助範圍
第四條按照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安排,我省組織參加或協辦的民族活動和工作。
第五條報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省民委)組織的跨省、市、自治區的重大民族活動;省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重大慶典等紀念活動;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民族活動和民族事務工作。
第六條省民委接待和組織的民族交往和民族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第七條各級民族事務機構調解處理省內民族聚居區、民族問題敏感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民族問題糾紛等應急事件。
第八條省民委研究整理民族古籍、文化、風俗等專項工作。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下達
第九條補助經費屬省財政專項資金,納入省民委部門預算管理。其中:年初已確定的省級支出項目編入部門預算統一批覆下達;未確定的支出項目列入系統財務,由省民委根據工作的需要,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申報明細支出項目計畫。
第十條補助經費按照工作進度分批下達。省財政廳於每年7月31日前審定下達不低於全年總額70%的支出項目計畫。原則上11月30日前完成下達全年支出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考慮到我省民族地區的特殊困難,每年下達民族地區的補助經費一般不得低於總額的50%。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補助經費下達使用單位。各級民族事務工作機構應嚴格執行下達的項目計畫,並將補助經費列入“民族工作專項”科目進行核算。年度內一般不得結餘,因特殊情況有結餘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補助經費中凡可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的管理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確保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調整用途;不得用於彌補民族事務機構正常經費的開支、公務用車購置和樓堂館所建設。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省民委對補助經費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實施追蹤問效,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省民委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書面報送上年度全省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監督管理等情況,省財政廳以此作為今後年度分配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省民委、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南省省本級少數民族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湘族字〔199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