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是2007年11月26日,由湖南省財政廳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湘財預〔2007〕178號
  • 發布日期:2007-11-26
【發布單位】湖南省
【發布文號】湘財預〔2007〕178號
【發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湖南省
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湘財預〔2007〕178號)

省直各部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湖 南 省 財 政 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與相關財政支出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基本支出預算由省直各部門的基本支出預算組成。
本辦法所稱“省直部門”,是指與省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省直部門的行政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行政運行經費和事業單位的事業運行(或機構運行等)經費等基本支出的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基本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省直部門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畫,按其性質分為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第五條省直部門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作為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六條編制基本支出預算的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的原則。對省直部門當年財政撥款和以前年度結餘資金,財政撥款(補助)和非稅收入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既要結合財力可能,又要充分考慮部門合理需要和實際開支水平。
(二)優先保障的原則。預算安排首先應當保障省直部門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證其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定額管理的原則。基本支出預算實行以定額為主的管理方式。對於基本支出沒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基本支出預算可以按照國家財務規章制定的規定和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結合單位的收支情況,採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
第二章定額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定員、資產和定額是測算和編制省直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定員,是指省編委、省人事廳根據省直部門的性質、職能、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所下達的人員編制數和編制內的實有人數。
資產,是指省直部門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產。包括國家調撥的資產、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單位名義接受捐贈形成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辦公用房、車輛、辦公設備、專用設備等固定資產。
定額,是指省財政廳根據省直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對基本支出的各項內容所確定的支出額度。
第八條制定定額標準的方法
(一)根據有關方針、政策、財力狀況、物價水平和省直部門工作任務、人員、資產等資料制定。
(二)根據基本支出特點,結合預算管理現實需要,對政府收支分類中的支出經濟分類款級科目進行合理調整、歸併,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額項目。
(三)基本支出定額項目可以劃分為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
(四)人員經費各定額項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據實核定。
(五)公用經費各定額項目的支出標準分類分檔確定,實行綜合定額管理。首先按照部門性質對其進行分類,再根據部門的職能特點和業務工作量對同類部門進行分檔,不同類檔部門在核准單位工作量、占用資源和相關歷史數據資料的基礎上,以人或實物為測算對象,分別核定各定額項目的支出標準。
第九條定額標準的調整
定額標準的執行期限與預算年度一致;定額標準的調整在預算年度開始前進行,一經下達,執行中不再調整;如果年中確實存在影響定額標準的相關因素,在確定下年度定額標準時,由省財政廳統一考慮。
第三章定額標準的核定
第十條人員經費包括政府收支分類的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的“工資福利支出”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具體定額項目包括:基本工資、津補貼及獎金、社會保險繳費、離退休費、醫療費、助學金、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人員經費等。
第十一條人員經費各定額項目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經費支出標準的政策規定據實核定。
第十二條公用經費包括政府收支分類的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和“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屬於基本支出的項目,具體包括:辦公費、日常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辦公冷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日常維修(護)費、會議費、一般辦公購置費、租賃費、招待費、職工培訓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十三條公用經費定額項目中能核算到人的實行人均定額,按物品進行核算的實行實物定額,有制度規定需按比例安排的則實行比例定額。
第十四條公用經費定額標準按人員職務級別、有關政策規定、物價水平等因素核定。對政策規定了開支範圍和標準的項目,按標準核定;對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參考合理的使用量和價格水平等因素,綜合測算核定。
第四章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在每年布置預算編制工作時,對省直部門的基礎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進行具體布置。基礎信息是指省直部門的人員和資產等相關數據資料,是編制基本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必須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的數據如實填報。
第十六條省直部門必須按照省財政廳的統一要求組織編制本部門申報基本支出預算的基礎信息,按照規定格式報送省財政廳,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對省直部門報送的基礎信息進行審核,按照定額標準及核定的人員和資產等數據,結合省直部門基本支出結餘情況,測算並下達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
第十八條省直部門在省財政廳下達的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及本部門實際情況,自主編制本部門的基本支出預算。
第十九條基本支出預算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納入政府採購預算,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對省直部門上報的基本支出預算進行審核和匯總,並隨省級部門預算上報省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覆給省直部門。
第五章基本支出預算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直部門應該按時、按要求完成本部門基礎信息的整理上報工作,因部門預算基礎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而影響該部門預算編制時效和準確性的,責任由部門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省直部門基礎信息嚴格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核定數進行認定。人員按省編委核定的部門人員編制數以內的實有人數認定,超編人員一律不安排日常公用經費。未按相關規定報批或超過編制配置的實物資產,一律不安排日常維護經費。
第二十三條基本支出預算是以當年預算編制通知中明確的某月份基礎信息數據時點數為依據編制的。對於基礎信息數據按時點數上報後新增減的人員和資產,在預算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給予增減預算。但對於因新增機構增加人員或增編增人等特殊情況,可根據部門提供的有關依據及預算執行情況追加預算。
第二十四條省直部門在基本支出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總額控制支出,並對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活動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直部門在預算執行中發生的非稅收入超收部分,原則上不再安排當年的基本支出;發生短收的,省直部門應當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後調減當年預算,當年的財政補助數不予調整。如遇國家出台有關政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基本支出預算的,由省直部門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後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基本支出結餘應按照省財政廳有關結餘資金管理規定使用,省直部門應加強對基本支出結餘資金的管理,年度預算安排應統籌考慮基本支出結餘資金。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對省直部門基本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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