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聞出版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管理著作權事務的直屬機構。辦公地址位於長沙營盤東路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新聞出版局
  • 時間:1978年3月6日
  • 定於:事業單位
  • 地址長沙營盤東路38號
概況,職能,機構設定,出版機構,領導機構,政策法規,

概況

機構成立之後,因時代的發展、職能的轉變和改革的需要,先後使用過不同的名稱。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
1978年3月6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革命委員會(後改為湖南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湖南省出版事業管理局(簡稱湖南省出版局),定為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職能。
1987年8月15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又決定將湖南省出版事業管理局改名為湖南省新聞出版局,既增加了新聞管理職能,又強化了出版管理職能。
2000年,根據上級要求,全省新聞出版的管理機構和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湖南省新聞出版局由事業單位轉變為主要從事行業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行政機關,在原局屬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組建了湖南出版集團,湖南省新聞出版局與湖南出版集團人員分開,職能分開,在一個黨組領導下各自獨立開展工作。2004年底,經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新聞出版局與湖南出版集團徹底實行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管辦分離。2009年6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湖南省新聞出版局(加掛湖南省著作權局牌子)列為省政府直屬機構,躋身於省政府工作部門之列(在省政府的16個直屬機構中列第5位,在省政府總共42個工作部門中列第31位)。
全局共有16個內設處室(含單設的三個辦公室:掃黃打非辦、讀書活動辦、農家書屋辦,在崗在編幹部近70人。

職能

(一)起草本省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本省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訂全省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定全省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經濟調節措施。
(三)審核、報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報社、期刊社、新聞出版行業集團<公司>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報業集團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和審批刊型內部資料和內部資料性圖書的出版、書報刊印刷企業出版物二級批發單位。
(四)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刷、複製、發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
(五)監督管理全省印刷行業。
(六)擬定本省出版物市場的有關政策法規,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
(七)負責全省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管理。
(八)組織、指導教科書、黨和國家重要文獻及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九)管理全省著作權工作。審核報批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理、契約仲裁等機構的設定、撤併、更名等事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協助國家著作權管理機構處理有關涉外事宜;負責全省出版和著作權行政執法監督和檢查。
(十)負責全省新聞出版、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管理工作;協調、管理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
(十一)負責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二)制訂全省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標準化規劃;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科技開發有關管理工作。
(十三)制訂全省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省新聞、出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管理和新聞出版行業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等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表彰和評獎活動。
(十四)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發展改革處、省“三湘讀書月”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
新聞報刊管理處
圖書音像出版管理處
科技與數字出版管理處
印刷複製管理處
出版物市場管理處(省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著作權管理處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
機關工會

出版機構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主要出版機構

領導機構

1 .朱建綱 .黨組書記、局長
2 .禹新榮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3 .尹飛舟 .黨組成員、副局長
4 .侯建 .黨組成員、副局長
5 .宋軍 .黨組成員、省紀委駐局紀檢組組長
6 .黃贊佳 .黨組成員、副局長
7 .毛良才 .黨組成員、副局長
8 .朱三平 .巡視員
9 .蘇仁進 .副巡視員

政策法規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著作權局令 第 8 號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家著作權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著作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著作權出質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著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著作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契約,並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 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契約和著作權質權契約;
(四)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檔案;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契約;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檔案是外文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範圍和期限;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並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載明補正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應當標明:著作權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契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後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檔案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
第十六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權的基本信息、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擔保的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持變更協定、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更事項涉及證書內容變更的,應交回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註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註銷的;
(二)主契約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導致質權消滅的。
第十九條 申請註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註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並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並發放註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應當與《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的內容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契約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註銷情況;
(八)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或換髮。登記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發或換髮。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著作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著作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契約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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