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是為加強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教育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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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體)局、普通高等學校,廳委直屬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22年4月18日

全文內容

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教育系統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組織、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機構、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本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單位應當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主要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規劃,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力量,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或者信息化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工程、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專業背景或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制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專業技術崗位評聘、薪酬及相關待遇;對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職業資格考試、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的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單位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安排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內部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六條  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單位應妥善解決聘請工作人員因參加內部審計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購買服務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購買審計服務質量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本單位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一)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十二)對因審計許可權和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問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聯合內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共同查證。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規章制度,部署和指導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二)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監督各單位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四)組織全省教育系統開展內部審計業務培訓、以審代訓、跟崗學習、質量評比和交流研討等活動;
(五)統籌建設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信息系統工作平台,推進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
(六)指導湖南省教育審計學會等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對教育系統審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參照上述職責,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一年至少聽取一次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畫、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結合本單位審計資源配備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制定內部審計計畫,確保每5年實現對審計對象的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最佳化內部審計業務組織方式,統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項目,創新開展融合式、嵌入式審計,做到一審多項、一審多果、一果多用,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樹立大數據審計理念,創新實施動態審計、遠程審計等審計模式。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通過與相關部門合作促進單位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定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最佳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防範審計風險和廉政風險。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定期對本單位或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質量評價,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相關質量評價結果應當向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整改長效機制,推進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審計整改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的建立。
被審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與紀檢監察、內部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同機制,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預算安排、績效考核、幹部考核、人事任免、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納入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主要內容。內部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  單位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經審計部門確認已經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依紀依規依法及時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民辦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對所主管的民辦學校進行年度辦學情況檢查,應當包括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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