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8]6號
【發布日期】1998-05-27
【生效日期】1998-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8]6號
【發布日期】1998-05-27
【生效日期】1998-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依法治稅
規範稅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規範稅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湘政發[1998]6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依法治稅,最佳化稅收征管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8]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依法治稅,最佳化稅收征管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8]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維護國家稅法的統一,保證稅收立法權的集中。各地各部門領導要牢固樹立稅收法制觀念,加強對財稅工作的領導,嚴格維護國家稅法的統一。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不得超越許可權擅自製定、解釋、更改、變通、調整稅法和稅收政策。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強調發展地方經濟、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為名,制定下發越權減免稅檔案,或違規行政干預稅收執法。對違反統一稅法擅自開減免稅口子,設定所謂“免稅區”、“減稅區”、“包稅”或變相“包稅”,實行地方保護,施加行政干預等,要認真清理,堅決糾正。對拒不清理、糾正的要嚴厲查處,並追究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稅務機關對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統一政策制定的減免稅、“包稅”等規定有權拒絕執行,同時省財政、稅務部門應及時查處,予以制止和糾正。
二、規範稅收秩序,強化稅收征管。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建立、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徵稅,強化稅收征管。各地組織收入必須堅決貫徹“五不準”要求,即不準收過頭稅,不準搞空轉,不準由稅務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集資繳稅,不準由行政機關擔保貸款繳稅,不準買賣轉引稅款。各地不得單純為完成地方稅收任務,混淆稅款入庫級次,侵占、擠挖中央和省級收入。屠宰稅或其他農村稅收不得按人口或田畝攤派,加重農民負擔。稅務部門要嚴格緩繳稅款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杜絕以緩代欠、以緩代免,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對於國家稅法授權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健全審核審批程式和制度。省財政廳要對稅務機關徵收手續費政策進行清理和規範;各級審計機關要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各類稅收分成和手續費提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部門要嚴格依照財政部門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提取稅收征管手續費,千方百計降低稅收徵收成本。要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嚴格依法收稅,應收盡收,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挖掘稅收增長潛力,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全面完成稅收任務。
三、維護稅務執法權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要維護和強化稅務機關的獨立執法主體地位,未經稅務機關依法批准、委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有關的行為、處罰結論及減免稅承諾一律無效;其他部門非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不得擅自向納稅人收繳稅款。各地各部門不得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擅自作出有關發票管理的規定,分散發票管理權。銀行、保險、郵電、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所使用屬發票範疇票據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發票管理;使用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據範疇票據,按規定接受財政機關票據管理。要強化稅收執法剛性,加大協稅護稅力度,對各類涉稅違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活動,要依法予以處罰,嚴禁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對納稅人拖欠或拒絕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銀行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採取凍結存款、扣繳入庫等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公安、法院等法務部門要嚴肅查處毆打稅務幹部、衝擊稅務機關的暴力抗稅案件,保證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威和稅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四、加強稅收執法檢查,推進稅收法制建設。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積極做好稅收政策的監督檢查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通過內部稅收執法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促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稅務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消除稅收執法中的地方干預或地方保護,確保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務院和本通知要求,對當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凡違反統一稅法和稅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糾正。各地要將清理檢查情況於8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務院和本通知要求,對當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凡違反統一稅法和稅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糾正。各地要將清理檢查情況於8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