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善總會

湖南省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慈善總會
  • 外文名:HunanCharityFederation
  • 屬性: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1997年10月6日
  • 現任領導:段林毅(會長)
基本簡介,總會章程,領導介紹,

基本簡介

湖南省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於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於1997年10月6日成立。英文譯名為:HunanCharityFederation,縮寫為HNCF。現任會長是省民政廳廳長段林毅同志,省民政廳副廳長李勁夫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總會常設辦事機構---省慈善總會辦公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設在省民政廳內。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湖南省慈善總會英文譯名為:HunanCharityFederation,縮寫為:HNCF。
第二條本會是由湖南熱心於公益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救災的傳統美德,倡導人道主義精神,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籌集慈善款物,積極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活動;積極為會員、企業和政府提供良好的服務,當好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參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湖南公益慈善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湖南長沙市東風路2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類專項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幫困救助。組織開展各種慈善項目和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政府的扶貧工程和社會救濟、撫恤工作。興辦與宗旨的非營利幫困實體機構,籌措慈善資金。
(三)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協助政府共同開展救災賑濟工作,幫助困難民眾救急解難,撫慰在抗災救災中犧牲和傷殘人員及家屬。
(四)社會福利。資助和興辦安老、助孤、助醫、濟困的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積極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五)培訓研究。加強慈善隊伍建設,開展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六)宣傳推動。運用新媒體的技術手段,組織慈善宣傳,弘揚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七)業務指導。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市州、縣市區慈善事業的發展。總結各地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慈善工作集體和個人。
(八)對外交流。整合慈善資源,加強同國內慈善組織的互動和合作,密切同國際間、境內外公益機構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湖南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九)慈善服務。反映慈善會員及各界人士在慈善事業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慈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支持慈善志願服務組織發展,組織志願者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慈善公益活動。
(十)其他工作。管理慈善基金,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機構實現基金增值。舉辦慈善實體,實現慈善基金增值。出台慈善基金單位冠名和微慈善基金冠名辦法,實施慈善品牌戰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公益,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視情節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由本會會員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介紹

段林毅:湖南慈善總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
李勁夫:湖南慈善總會第三屆理事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詹純新:湖南慈善總會第三屆理事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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