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問責辦法

第一條 為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確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誠信、盡責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務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問責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關於: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 實質:問責辦法
辦法內容,實施時間,

辦法內容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發生違法行為,除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律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本辦法追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本所律師開展政治思想、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開展業務學習、專業培訓,提高本所律師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專業服務能力;
(二)組織本所律師開展律師業務,指導辦理重大、疑難案件,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法學理論和律師實務研究;
(三)組織制定、落實本所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
(四) 組織檢查、監督本所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
(五)負責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律師事務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一)違反規定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 不向委託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二)向委託人索要或者接受規定、契約約定之外的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支付介紹費,不適當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變更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定、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九)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鬆懈、混亂,造成律師事務所無法正常運轉的;
(十一)不按規定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縱容、袒護、包庇本所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
(十二)縱容或者放任律師在本所被處以停業整頓期間或者律師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繼續執業的;
(十三)不按規定建立勞動契約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
(十四)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經年度檢查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十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追究管理責任,應當根據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情況,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罰。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行政處罰。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在履行職務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進行專項考核,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受到問責的情況應當存入其執業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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