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築防水協會

湖南省建築防水協會成立於2013年5月17日,在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是由湖南省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省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築防水協會
  • 外文名:Hunan Provinci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 地點:湖南省
湖南省建築防水協會章程
(2016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2016年1月26日省民政廳核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湖南省建築防水協會。英文名稱是:Hunan Provinci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簡稱:HNWP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湖南省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省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建築防水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共謀發展,推動湖南省建築防水行業健康成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勞動西路499號10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防水行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建議;接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與分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交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傾聽企業呼聲,代表行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本會在政府方面成為行業的代表,在行業方面成為企業之家。
(二)積極推進本行業的改革與產業發展。結合湖南建設,開展市場調查,分析行業和市場發展趨勢,引導行業整合資源,改善發展環境,降低社會經濟運行總成本;組織有關現代防水領域及相關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學術討論會、報告會,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不斷向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發揮協會中介作用。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參與國家、地方防水方面的行業標準制訂、修訂;推進防水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和參與行業、企業評審定級、質量認證等活動;組織行業經驗交流,提高防水行業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四)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組織開展為企業服務的各種活動;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建築防水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招商引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防水設備、防水技術、防水產品等交易活動,促進建築防水產業鏈的延伸。
(五)加強行業自身建設。引導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規範;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六)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編輯出版發行會刊、資料和出版物,建設行業入口網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湖南省境內依法成立,從事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等方面的企業和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從事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與建築防水行業有關的知名人士,經推薦由本會聘請為顧問。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每年應按期按標準主動交納會費,到期不能繳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帶領秘書處其他成員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2016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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