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

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是由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設計及服務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是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
  • 監督單位:湖南省民政廳
  • 建立目標:國內國際交流,工藝美術行業發展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工藝美術傳統,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的方向;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行業服務,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接受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協助政府管理本省工藝美術行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和企業制定行業及企業發展規劃,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
(三)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四) 依法保護傳統工藝美術,對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對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進行徵集、收購、收藏和展示;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建立保護基地並給予資助;對保護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重點培養;為卓有成就的技藝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五) 參與制訂本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配合政府部門組織對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不定期發布行業產品質量狀況。
(六) 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新產品的技術鑑定,組織技術諮詢和交流,促進技術進步。
(七) 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經驗交流,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維護公平競爭。
(九)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努力提高本行業職工素質。
(十)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做好省工藝美術大師評授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推薦工作,並和有關職稱評審部門一道,做好全省工藝美術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十一) 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博覽會和訂貨會,開拓市場,開展各種評比,推薦名牌產品等活動,提高本行業產品市場占有率,推動行業經濟的發展。
(十二)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貿、技術和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合作機制形成。
(十三) 收集國內外有關市場、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經營決策,編輯出版行業刊物。
(十四) 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智慧財產權
(十五)開展法律諮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持。
(十六) 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促進企業自律。
(十七) 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的企業家、專業技藝人員、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及教育工作者,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省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協會章程

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湖南省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譯名為HUNAN PROVINCE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縮寫為HA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設計及服務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是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工藝美術傳統,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的方向;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行業服務,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為長沙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協助政府管理本省工藝美術行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和企業制定行業及企業發展規劃,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
(三)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四) 依法保護傳統工藝美術,對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保護制度;對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進行徵集、收購、收藏和展示;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建立保護基地並給予資助;對保護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重點培養;為卓有成就的技藝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五) 參與制訂本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配合政府部門組織對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不定期發布行業產品質量狀況。
(六) 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新產品的技術鑑定,組織技術諮詢和交流,促進技術進步。
(七) 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經驗交流,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維護公平競爭。
(九)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努力提高本行業職工素質。
(十)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做好省工藝美術大師評授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推薦工作,並和有關職稱評審部門一道,做好全省工藝美術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十一) 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博覽會和訂貨會,開拓市場,開展各種評比,推薦名牌產品等活動,提高本行業產品市場占有率,推動行業經濟的發展。
(十二)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貿、技術和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合作機制形成。
(十三) 收集國內外有關市場、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經營決策,編輯出版行業刊物。
(十四) 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智慧財產權。
(十五)開展法律諮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持。
(十六) 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促進企業自律。
(十七) 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的企業家、專業技藝人員、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及教育工作者,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省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
(四)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 對協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三) 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 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諮詢的權利;
(五) 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通過協會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自己要求的權利;
(六) 在從事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活動需要支持和幫助時有向協會提出合理要求的權利;
(七) 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按規定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四) 團體會員有責任在協會有重大特殊工作需要時選派人員參加協會工作;
(五)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退還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訂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理事成員的產生,原則上是行業內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提交討論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由理事長和從副理事長中產生的5-7名常務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和負責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理事長應定期向名譽理事長匯報協會工作及理事會工作情況,名譽理事長有義務向理事長提供諮詢和提出意見。顧問有義務就本協會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長提出工作建議,回答諮詢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專職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專職常務副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理事長辦公
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條 協會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由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發展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履行職責)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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