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收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10月7日印發,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湘政辦發〔2023〕40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3〕4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7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收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為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納義務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三條 繳納義務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全部職工指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工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具體指標解釋以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為準。
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撥繳。
第四條 財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可由財政部門統一划撥到同級地方總工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籌備金)由稅務機關代收。目前稅務機關暫代收應上繳縣以上工會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繳比例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檔案規定執行,以後過渡到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代收,過渡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步驟由省總工會和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建築業由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外,其他繳納義務人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築業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第六條 繳納義務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登記手續,並於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季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開具稅收票證,就地繳入國庫。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自開業投產滿一年(以登記註冊時間為起點)後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籌備金的登記手續,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七條 繳納義務人財務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報方式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繳納義務人財務核算不健全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對財務核算不健全、職工人數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其中,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餘額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繳納義務人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註明收款項目為工會經費(籌備金)完稅憑證的,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在未實行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前,繳納義務人按規定比例撥繳給本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據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稅憑證”或《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作出減收、免收或批准緩收依法應繳的工會經費的決定。對撤銷、關閉、破產企業或生產經營有特殊困難的以及多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由各級地方總工會按照省總工會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緩、抵、退費等手續,並將相關憑證及時送達稅務機關。
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稅務機關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同級地方總工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行。
第十條 省總工會或省總工會授權的市州級工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工會經費集中戶”,用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匯集和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經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收納,按時直接劃轉到“工會經費集中戶”。稅務機關、人民銀行、總工會應及時做好對賬工作,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工會財務部門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工會經費的分成結算,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別上繳上級工會、撥入本級工會和下撥下級工會。
對未單獨在銀行開設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付分成經費。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籌備金)的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費用,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各級總工會、稅務機關要建立工會組織信息和經費收繳信息交換機制,相互提供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相關政策依據和數據資料,各級地方總工會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定期協調、處理工會經費(籌備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市州總工會、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內容解讀

湖南省總工會解讀《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2018年《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旨在規範和順利推進我省工會經費收繳工作,簡化繳費流程,使資金管理安全快捷,收繳程式更加規範,為提升職工生活品質、推進產業工人隊伍改革、協調穩定勞動關係、推動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湖南發揮重要作用。
  一、出台背景
  工會工作是黨治國理政的一項經常性、基礎性工作。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活動、維護職工權益、履行社會職能、發揮組織作用的物質基礎。修訂該《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收繳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和重要條款
  《辦法》共十五條,涵蓋了繳納義務人範圍、撥繳比例、工會經費稅前扣除規定、資金歸集、分成結算等各方面內容。重點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撥繳。
  (二)財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可由財政部門統一划撥到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和未由財政統一划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由稅務機關代收。
  (三)明確繳納義務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四)繳納義務人於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季申報。明確開業投產滿一年起算時間是以登記註冊時間為起點計算。
  (五)根據新形勢下的新要求確定各級總工會、稅務機關交換信息範圍。
  三、主要解決的問題
  此次《辦法》修訂聚焦解決實際問題,充分考慮財政、稅務、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建議,認真聽取市縣工會、稅務部門意見,著力解決規範收繳程式、簡化繳費流程、安全管理資金等問題。
  一是最佳化了部分行業經費收繳方式。《辦法》明確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由派遣單位統一撥繳,解決了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是用人單位還是派遣單位撥繳的難題。明確不同性質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實行不同的收繳方式,有利於加強對未列入財政預算或未統一划撥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收繳。明確繳納義務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實行屬地繳納,統一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繳納方式。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經費收繳相關各方的責任。《辦法》對繳納義務人、稅務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工會等各方收繳責任進行了明晰。
  三是進一步簡化了操作程式。《辦法》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季申報,簡化了小額繳費單位工會經費申報程式。
  四是進一步完善了收繳各方信息交換機制。《辦法》明確各級總工會與稅務機關有相互提供相關數據的義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有利於及時解決工會經費收繳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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