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是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業務指導的省級行業協會,是湖南省室內設計師的自律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
- 外文名:HUNAN INTERIOR DESIGNERS ASSOCIATION
- 成立日期:2014年
- 主體:室內設計師
- 屬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湖南省從事室內設計及相關職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全省從事室內設計及相關職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促進室內設計學術研究,提升室內設計水平,推進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發揮“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等作用,為全省室內設計師、室內設計企業及消費者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和建議參考,協助政府加強對室內設計企業、設計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和資格認證,推動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的研發與套用,促進全省室內設計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遠大一路582號東方芙蓉。
1. 維護會員合法權利,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2. 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把同業競爭引向公正、公平、有序的軌道;
3. 加強室內設計行業管理,督促會員依法開展工作,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
4. 開展調查研究,對室內設計相關公共事務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規建議;
5. 組織對會員的培訓、評比,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技能水平;
6. 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室內設計師資格鑑定及設計企業的資質評審工作;
7. 指導和督促各會員推廣套用新材料、新工藝,促進環保,提高效益;
8. 聯繫組織國內、國際之間的室內設計學術交流、信息交流、作品展覽、競賽評比等;
9. 組織、編寫協會內部通訊、學術刊物及教材;
10. 支持、推動地州市成立室內設計師協會,加強業務指導;
1. 遵守國家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領導;
2. 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3.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從事相關工作;
5. 團體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條 在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1) 取得室內設計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者;
(2) 取得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技術職稱、資格證書者;
(3) 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五年以上,有良好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者。
各地州市室內設計師協會,依法成立的室內設計事務所或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附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複印件和代表作品;團體會員應附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 由秘書處審查資格、驗證,進行考察,若材料不全或填寫不具體,要求申請者將資料補齊,或重新填寫申請表;
3. 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常務理事和副會長單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 對批准入會者由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單,待收到照片和入會會費後,辦理會員證並登記入冊。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參加本協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2. 對外使用本協會會員名號;
3.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4. 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5.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6.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 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按時繳納本協會會費;
6. 完成本協會下達或交辦的任物。
第十三條 凡本協會會員若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經審查屬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協會秘書處研究決定,分別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其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1. 違反本協會章程或決議的;
2. 損毀本協會名譽的;
5. 不依規定時間繳納會費,給予警告;逾期半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6.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宣布破產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須交回會員證書;凡喪失會員資格,所交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重新申請入會,須補繳之前所欠之會費等費用後,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始得入會。
1. 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制定工作計畫,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全資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二條 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刑事追究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 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2.代表協會接待重要貴賓;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本協會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提出書面辭職,並經常務理事會準許其辭職者。
3. 有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解職者。
4. 被罷免或撤免者。
1. 會費收入;
2. 社會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費收取標準須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 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必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不得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