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徽商會

湖南省安徽商會是在湘投資興業的皖籍商家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南省民政廳。於2011年7月1日召開了首屆會員大會,第一屆理事會現有會員單位58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安徽商會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主管單位: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 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
商會宗旨,服務範圍,大事記,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商會秉承“衛國安民的愛國精神、百折不饒的進取精神、審時度勢的競爭精神、以眾幫眾的和諧精神、惠而不惠的勤儉精神、以義制利的奉獻精神、賈而好儒的文化精神”的徽商精神,團結凝聚皖國大地在湘同仁,搭建商會平台,打造信息通道,架起交流橋樑,引領全體會員,融入湖南、服務湖南、努力提升徽商品牌在湖南的影響。

服務範圍

商會企業涵蓋服飾、網路傳媒、石油化工、機械製造、文化旅遊、食品加工、建材、商貿物流、餐飲服務、生物醫藥、建築房地產等11個領域。其中輕紡服飾業中的知名企業有長沙天劍服飾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方面:以長沙市成品油加油站行業協會為代表。食品加工行業占會員企業中的比例較大,達到了30%,比較突出的食品行有瀏陽市小飛燕食品有限公司、長沙縣東興食品有限公司等。製造行業以生產保險柜獨占鰲頭,保險柜生產遍布湖南省株洲、湘潭、岳陽、衡陽、婁底、郴州等14個地、州、市。

大事記

2011年湖南省安徽商會大事記
一、2010年10月16日在蓉園賓館召開了商會自籌備以來的首次籌備預備會,會議特邀常德軍分區原司令員何佑民同志主持會議。陳萍萍同志介紹了商會籌備的過程,通過了九家發起單位及發起人名單,通過了發起單位倡議書及上報經協辦的材料,推薦選舉了籌備領導小組成員,確定了籌備階段的辦事機構、人員及臨時辦公地點,會議議定商會前期籌備的資金由發起單位墊支。
二、2011年1月11日在蓉園賓館召開了發起單位負責人座談會。民間組織管理局處長方明,經協辦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祝擁軍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指示,何佑民報告了商會籌備情況及商會今後的工作構想,湖南金誠置業有限公司屈東森作為發起單位代表作大會發言,得到了領導的一致肯定和認可。
三、2011年3月4日,湖南省安徽商會籌備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在發起單位長沙天劍服飾有限公司召開;會議由秘書長何佑民主持。會議通過了《湖南省安徽商會籌備工作意見》,審議了籌備期間前期開支,並通過了籌備後期的開支預算。通過了籌備領導小組顧問並設籌備組組長、副組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為籌備組成員;
四、2011年5月28日-30日,湖南省安徽商會副秘書長周文正參加了“中國湘商考察團黔東南行”活動並出席了湖南產品湘商行銷工作座談會、2011年湖南經恰會暨第五屆湘商大會籌備工作會議及中國湘商黔東南投資洽談會等會議。通過三天的參觀考察、學習交流,受益匪淺。
五、2011年6月8日在湖南廣義科技園召開了湖南省安徽商會籌備組第二次工作會議。國防科大原政治部副主任李金勝、省人防辦原主任李萬傑、長沙市原政協主席臧寶山等領導出席了本次會議。會議審查通過了湖南省安徽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相關檔案材料,為第一屆會議大會的勝利召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六、2011年7月1日湖南省安徽商會首屆會員大會在湖南賓館隆重召開;出席本次大會的領導有湖南省政協原主席、異地商會總顧問王克英,湖南省省經濟協作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毛七星,湖南省民政廳局長余躍等,長沙協作區的負責同志、商會顧問及58家會員企業共100餘人出席了本次會議。大會審議通過了商會有關規章制度,選舉產生了商會第一屆領導班子。
七、2011年7月1日在湖南賓館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選舉了湖南省安徽商會會長為屈東森、常務副會長為王學生、王紀海、夏紀勇、童國朝、操楠生;副會長為熊斌、張陽、闞敬柱等11人;秘書長為何佑民,並選舉了常務理事會組成成員及聘請及聘任人員名單。
八、2011年7月1日在湖南賓館召開了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商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參加了本次會議,會議通過了《湖南省安徽商會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湖南省安徽商會各部門工作職責》等11項規章制度,堅信商會在各項規章制度的規範下,在新一輪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會越辦越好。
九、2011年7月26日,商會顧問孫乾和、秘書長何佑民、副秘書長周文正協助會員單位到湖南大學、湖南中醫研究院進行調研,並就環保、節能減排、新型材料等方面進行科企對接,院企對接,在項目與資金方面初步達成合作意向。
十、2011年8月19日在75105部隊召開了本屆第一次會長辦公會。秘書長何佑民主持會議並匯報了第一屆會員大會以後商會完成的各項工作。學習了中共湖南省委檔案湘發﹝2010﹞6號檔案、湘政發﹝2011﹞8號檔案及商會檔案制度彙編。通過了常務副會長分工、副會長輪值安排、下半年主要活動安排、首屆會員大會財務開支決算、下半年財務開支預算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
十一、2011年9月27-29日,湖南省安徽商會在會長屈東森、秘書長何佑民的帶領下組團7人參加了在衡陽雁城舉辦的湖南經濟合作洽談會暨第五屆湘商大會。參會了產業推介、重大合作項目簽約、銀企(銀會)對接洽談、校企(會、園)合作洽談、湘商行銷湖南產品產銷洽談、湘商財富論壇、客商代表座談會等投資考察等活動。
十二、2011年10月12日民生銀行長沙分行與湖南省安徽商會“融資貸款洽談會”在長沙天劍服飾有限公司召開。湖南金誠置業有限公司、湖南廣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銀日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會員單位參加了本次會議。雙方經過近三個小時的洽談,就融資貸款達成了初步簽約意向。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南省安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Hunan provinc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縮 寫:A.C.C.H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湖南省範圍內由安徽籍自然人或法人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中介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在湘徽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維護在湘徽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湘徽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徽商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中部城市間的商品、資金、人才、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為促進湘、皖兩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發揮良好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湘、皖兩省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省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徽商”的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項社會活動,全面打造“徽商”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人才、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商會自辦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覺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自覺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認真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亦可根據情況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建立會長辦公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不屬常務理事會以上會議研究的但又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經協辦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一名。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聘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因此秘書長也可以是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於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五)研究、討論、部署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檢查工作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一次,並向會員大會通報後,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2011年7月1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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