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會是由省社科聯、省
建設廳、
湖南文理學院、
湖南城市學院聯合發起,2004年6月經省社科聯、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學會掛靠湖南文理學院。這是依託常德市城市建設成就、掛靠常德市的第一個省級社科學會,也是全國首家將城市建設、城市生活與文化精神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省級學術組織。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會現設會長1人,副會長18人,理事52人,顧問7人。學會現有會員221人,團體會員單位25個。會員來自湖南省內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部分企業。學會研究涵蓋面廣,實力雄厚,擁有廳級以上幹部17人,教授85人,博士32人,享受政府津貼專家6人,研究範圍涵蓋城市文化基礎理論、城市精神與培育、城市規劃與建設、城市文化史、中外城市文化比較、城市文學藝術、城市建築文化、宗教文化、民俗文化、商道文化、旅遊文化、社區文化、城市減災防災、企業文化、校園文化以及城鄉文化比較等領域。
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會本著為地方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服務的原則,以社會學科為主,多學科參與研究,走邊緣化協調發展道路的原則,研究與教學相結合的原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大力開展學術研究。學會成立以來,召開了四次省級學術研討會,收集論文176篇,公開出版論文集2部。四年中,學會會員申報國家、省、市、院校各類課題400餘項;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90多場次,交流學術論文160多篇;國內外獲獎90餘項;主辦高檔次的學術報告會100餘場;開展各類諮詢、服務活動70餘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會員出版專著40餘部,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論文570餘篇。這些成果,增強了學會的學術實力,擴大了學會的影響。
辦公地點:湖南文理學院第二辦公樓2樓
大事記
2008年度
一、健全學會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
二、大力開展學術研究
1、積極申報各級各類研究課題鼓勵會員結合課題開展文化調研、採風活動
2、繼續協助辦好《湖南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城市文化研究”專欄,繼續協辦《城市發展研究》,繼續加強與“中國知網”的聯繫工作
3、11月,學會將在湖南科技學院舉行第四屆學術研討會,會議主題為:“城市文化遺產研究”
三、積極籌措學會經費
2007年度
一、根據學會工作計畫,加強了會員發展,學會會員由173人增加到194人,團體會員也增加了3個,壯大了學術隊伍,會員結構也進一步合理。
二、建立“城市文化研究基地”。
三、據不完全統計,學會會員在所在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申報國家、省、市、院校各類課題80餘項;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20多場次,交流學術論文40多篇;主辦高檔次的學術報告會30餘場;開展各類諮詢、服務活動30餘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會員出版專著10餘部,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論文100餘篇。
四、2007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學會在衡陽師範學院召開了以“城市文化與人居環境建設”為主題的第三屆學術研討會。
2006年度
一、2006年5月19日至21日,學會在湖南城市學院召開了第二屆年會和以“城市文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二、代表掛靠單位,進行了“城市文化研究基地”的申報工作。
三、湖南文理學院分別在1月7日—9日(10位同志參加)、8月4日—6日(7位同志參加)、8月28日—31日(1人)組織學會部分成員到懷化市洪江古商城進行了考察。
四、3月份,成立了湖南文理學院“城市文化研究所”。第一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城市化進程中的文化建設》由上海東方出版中心正式出版。
2005年度
一、2005年3月為進一步充實學會內部組織機構,確定了一名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學會的日常工作,並配備了辦公室及電腦等辦公設備。
二、在省情研究中心網站開闢了“城市文化研究會”網頁,協辦《城市發展研究》6期,蒐集、積累城市文化研究資料500餘萬字。
2004年度
一、舉行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4年10月29 日上午我會在常德市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省民政廳、省社科聯領導和來自省內外的126名專家學者及會員代表參加了大會。大會通過了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學會理事機構,49位同志當選為理事,湖南文理學院楊萬柱教授當選為會長,肖常錫、周發源、魏飴等17位同志當選為副會長,湖南文理學院劉夢初教授當選為秘書長。
二、召開了首屆學術研討會。10月29日——30日,研討會在湖南文理學院舉行。大會共收到學術論文50餘篇。21位同志作了大會發言,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城市文化研究進行了探討。
三、2004年6月30日,在常德召開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形成了一些帶制度性的意見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湖南省城市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是湖南省研究城市文化理論的專業性、民眾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雙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風尚。聯繫、組織全省城市文化方面的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從我國我省的城市文化建設實際出發,全面、深入地探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理論建構,為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城市文化建設體系作貢獻,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湖南省長沙市德雅村7號省社科活動中心和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湖南文理學院第一辦公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通過經常性的組織、聯絡、協調和指導性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積極開展城市文化研究活動發現和增加城市文化理論研究人才,不斷提高城市文化理論研究水平,在城市文化研究領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其主要業務工作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對城市文化問題進行理論思辯,探索國內外城市文化建設的新情況、新特徵、新規律,研究城市文化建設的新思路、新辦法、新舉措。
(二)開展學術研究活動,組織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交流城市文化學術研究成果和經驗。積極推介和支持有關城市文化建設、研究成果的出版,並組織評獎。
(三)開展縱向和橫向聯繫,推動學術交流和合作,開展省內外、國內外學術團體和人士之間的友好往來,積極組織本會會員參加國內外城市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和會議。
(四)承擔國家研究課題,積極組織承擔省科規劃辦、省社科成果評審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下達的有關科研項目。
(五)編輯出版城市文化書刊,介紹國內外研究團體學術活動動態、科學信息和最新城市文化建設研究成果。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服務活動並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城市文化建設問題諮詢與論證,為社會提供有關的服務。
(七)制定本會分年度的學術研究規劃,認真組織實施並落實。
(八)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學術研討活動),一至兩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總結交流經驗,評選優秀研究成果,表彰先進,部署工作。
(九)維護本會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全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和享有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其他利益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可以要求本會協助推動跨地區的學術活動和其他協作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不服本會除名決定的有權向本會提出申請,要求複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學術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和信息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的財務報告;
(四)推舉名譽會長;
(五)聘請顧問或諮詢委員;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會議決定各項議案;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某些重大事項,並向下次理事會報告;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增補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增補常務理事,並在下次理事會議報告;
(五)審批會員入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決定授予特約理事、特約常務理事或名譽會員稱號;
(七)審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如因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法人代表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與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本會秘書處正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資助或捐贈;
(四)利息收入;
(五)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六)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符合財政法規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財務帳號,聘用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聘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聘用專職人員一般為義務服務,但有關特聘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活動,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註銷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3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