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兵役登記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頒布時間
  • 實施時間
  • 發布單位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的身體狀況進行比對核查。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提供適齡公民殘疾人信息數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適齡公民中工傷職工工傷鑑定信息數據,在適齡公民辦理社保手續時,查驗兵役登記證明。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織電信運營商發布兵役登記相關信息。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在退役軍人接收報到時告知並督促其到兵役機關對其初次兵役登記信息,以及在原部隊服現役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完善,憑兵役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鄉鎮(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高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部署安排,組織本轄區、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由基層武裝部或指定部門具體承辦。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支持、配合兵役登記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初次兵役登記
  第九條  兵役登記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建立工作機制、擬制工作計畫、召開部署會議、下發兵役登記通知。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份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發布《兵役登記公告》,明確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的時間、地點、方法及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懲戒措施等。
  鄉鎮(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高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採取適當方式告知本轄區、本單位適齡公民按時參加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組織本轄區參與兵役登記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兵役登記的相關政策法規、組織實施辦法等內容,增強兵役登記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二條  宣傳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兵役法規和兵役登記內容、程式方法,以及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懲戒措施等,引導適齡公民自覺履行兵役登記義務。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同級兵役機關要求,通過自然人平台以服務接口的方式,提供戶籍在本轄區的適齡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比對模型分析結果數據,作為兵役登記的基礎數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將獲取的基礎數據逐一分解至鄉鎮(街道)武裝部,鄉鎮(街道)武裝部據此核對本轄區內適齡公民兵役登記情況、統計兵役登記率。
  第十四條  初次兵役登記內容主要為姓名、身份證等基本信息,身體健康狀況信息,學校、學歷等學業信息,戶籍、住址等家庭信息,所從事工作(專業)信息。登記信息必須全面、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適齡公民應當按時限要求自行登入全國徵兵網、兵役登記系統或者兵役登記移動APP進行兵役登記,也可以依託兵役機關設立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網上登記。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上網或到站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鄉鎮(街道)代為登記。
  兵役登記站的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負責對不具備自主登記條件適齡公民的兵役登記信息進行錄入。兵役登記站分為固定站和流動站,固定站設在鄉鎮(街道)、高校,流動站設在適齡公民集中的高中階段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村(社區)。兵役登記站站長由基層武裝部部長或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將本轄區適齡公民兵役登記信息及時匯總,並分別提交衛生健康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工傷鑑定部門核查比對適齡公民兵役登記身體條件狀況、殘疾人信息、工傷鑑定信息數據。相關部門應將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適齡公民信息提交兵役機關。
  殘疾人、工傷等級鑑定為1至10級和患有徵兵體檢標準明確不合格的傳染疾病的適齡公民,為身體條件不合格。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將本轄區適齡公民兵役登記信息及時匯總提交同級公安機關核查比對適齡公民有無不得服兵役的相關信息。公安部門應將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適齡公民信息提交兵役機關。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為政治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條  兵役登記結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根據身體和政治條件初步審查考核結論下達,並以適當方式通告適齡公民本人。
  身體條件不合格的列為免服兵役對象,政治條件不合格的列為不得服兵役對象,其他列為應服兵役對象。
  第十九條  適齡公民對兵役機關下達的兵役結論存在異議的,應當於收到通告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提出申訴。兵役機關根據適齡公民提出申訴的理由,組織有關部門對異議事項進行複審並作出結論,並及時告知適齡公民本人。
  第二十條  完成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核發公民兵役證。公民兵役證是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有效憑證,不得偽造、塗改或轉借。公民兵役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監製。
  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時,不如實填報個人相關信息,經查實存在故意虛報、隱瞞等情形,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兵役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公民兵役證,已經辦理的予以註銷。
第四章 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一條  預備役登記通常結合預備役編組整組一併組織,按照先退役軍人、後其他應服兵役公民的順序,依託兵役登記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通告本人。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當年預備役編組所需人員數量、專業類別和技能等級等需求,從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應服兵役公民中按照一定比例確定預備役登記對象,作為預備役編組的人員潛力。
  確定服預備役的退役軍人,必須納入預備役登記對象。
  第二十三條  現役部隊預編和預備役部隊編組需求,由省級兵役機關統一從負責編兵的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獲取,並逐級分解至各縣市區。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對擬預編到現役部隊或者編入預備役部隊的登記對象的政治面貌、身體條件、專業技能、服現役情況等信息進行現場核查,並依據核查情況下達預備役登記結論。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管理公民兵役登記信息。兵役登記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變更、信息核驗、統計會審、信息運用。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每年組織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自行登錄全國徵兵網進行兵役登記信息年度覆核變更。覆核通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結合發布兵役登記公告時一併發布,或者通過兵役登記系統發布。
  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40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對初次兵役登記信息進行覆核變更,並將原部隊從事專業崗位、職務、軍銜等服現役信息進行補充。
  當年考入軍校學員和新入伍的義務兵、定向培養士官、直接招收士官的服兵役類型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於辦理入伍手續30日內完成變更。
  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服兵役類型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結合預備役編組,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變更。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會同衛生健康、公安部門對應服兵役公民身體、政治條件發生變化的信息進行審核,重新下達兵役登記結論。
  應服兵役公民達到法律規定的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審核後下達免服兵役結論。特殊情況下,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適當延長服兵役年齡。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結合預備役整組,對當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的兵役登記信息進行年度審核。
  身體、政治條件的年度審核,結合預備役整組體檢、政治考核進行。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重新下達兵役登記結論、及時通知本人,並退出預備役。
  政治面貌、學歷、職業和專業技能等級、服現役情況等信息的年度審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兵役登記信息數據統計會審,也可結合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進行。
  兵役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十條  適齡公民在辦理入學、社保等事項時,以及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查驗其公民兵役證或其他有效證明,適齡公民應當予以配合。未進行兵役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提醒其依法辦理兵役登記,並將相關情況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公民兵役證遺失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開具遺失證明,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軍人到安置地辦理報到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查驗其兵役登記信息變更情況。未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提醒其依法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並將相關情況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二條  兵役登記實行獎懲結合。獎勵堅持精神獎勵、物質獎勵、政策優待相結合,懲處實行教育、警示與處罰並舉。
  第三十三條  積極履行兵役登記義務、取得公民兵役證的公民,享受社會優待。具體優待辦法另行規定。
  兵役登記獎懲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年度徵兵工作會議對兵役登記率、準確率達到100%的集體和工作得力的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三十四條  適齡公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逃避初次兵役登記。
  (一)不按規定時限完成初次兵役登記,經警示教育逾期不改的;
  (二)故意虛報、隱瞞個人兵役登記相關信息的;
  (三)違反兵役法有關兵役登記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應服兵役的適齡公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逃避預備役登記。
  (一)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40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到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進行兵役信息變更的;
  (二)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參加預備役登記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組織的兵役登記信息核驗的;
  (四)故意虛報、隱瞞個人兵役登記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兵役法有關兵役登記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經警示教育並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執行。
  第三十七條  履行兵役登記義務失信當事人主動改正錯誤,經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後,可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後,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重新核發公民兵役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