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省住宅產業化發展,根據《關於印發〈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試行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住宅產業化的指導意見》(湘政發〔2014〕12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的建立、認定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的統一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頒布有關住宅產業化基地規劃、建立、認定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二)受理住宅產業化基地的申請,並組織專家評審;
(三)對住宅產業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四)對住宅產業化基地進行宣傳推廣。
第二章 目的和任務
第四條 建立住宅產業化基地的目的。
在住宅建設、住宅施工、部品生產、技術研發等領域培育和發展一批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和輻射功能強的龍頭企業,有機整合住宅產業鏈條,帶動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符合“五節一環保”(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時、環保)要求的住宅產業化成套技術與建築體系在我省的研發、生產、套用,逐步提高我省住宅產業的標準化、工業化、產業化水平,促進住宅建設方式的根本轉變,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建設的品質和性能。
第五條 住宅產業化基地的任務。
(一)以建設“五節一環保”和綠色住宅為目標,逐步實現住宅設計標準化、部品部件規模化、建築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建設管理信息化。
(二)在我省建立由科研、設計、裝備、部品生產、建築施工、裝修裝飾、物流、物業等企業組成的住宅產業化聯盟(集團),發揮產業化基地的示範、引導和輻射作用。
(三)利用基地的資金技術人才優勢,在我省探索住宅產業化“聯盟(集團)+園區+項目”全產業鏈的“湖南模式”,協助政府建立住宅產業化技術標準體系。
(四)支持和引導住宅產業化基地的先進技術、科技成果在住宅產業化示範工程中推廣套用,形成研發、生產、推廣、套用相互促進的市場推進機制。
(五)逐步建立集住宅產業化技術研發和住宅部品部件生產、施工、展示、集散、經營、服務為一體,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產值過千億的可持續發展住宅產業集群。
第三章 類型和條件
第六條 申報住宅產業化基地的類型:
住宅產業化基地分為研髮型、生產型、套用型、綜合型四類。
1.研髮型。以研究開發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的住宅建築體系和住宅部品體系為主要業務的科技型企業或研發機構。
2.生產型。以生產住宅部品部件為主要業務,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較大的供應規模、較高的市場占有率,產品具有節能環保性能,符合我省住宅產業化質量要求。
3.套用型。以推廣套用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的先進技術、成果為主,建設規模較大,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住宅產業化項目。
4.綜合型。以設計、開發、生產、施工等產業鏈上的企業聯合組成的住宅產業化聯盟。
第七條 申報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的要求及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符合第六條其中一種類型。
(二)申報單位應根據自身條件及優勢,並結合國家和我省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政策要求,編制發展規劃,提出具體的發展目標、技術措施、保障條件及實施計畫。
(三)申報單位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通過質量體系認證,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申報單位的關鍵技術與成果應符合國家住宅產業現代化的發展方向,適應城鄉住宅發展需求,符合“五節一環保”的要求,並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較高的系統集成,技術成熟可靠,便於推廣套用。
關鍵技術主要包括:
1.新型工業化住宅建築結構體系;
2.符合國家牆改政策要求的新型牆體材料和成套技術;
3.符合國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4.滿足國家節能要求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術;
5.符合新能源利用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術;
6.有利於水資源利用的節水部品和成套技術;
7.有利於城市減污和環境保護的成套技術;
8.符合工廠化、標準化、通用化的住宅裝修部品和成套技術等。
(五)申報單位近五年內有住宅產業化項目業績(以建築施工契約為考核依據)。
第四章 認定和管理
第八條 申報省住宅產業化基地實行自願申報。申報單位應填寫《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申報表》、編制《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所在市州住宅產業化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託省住宅產業化專家委員會,會同申報單位所在市州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論證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予以認定。
第十條 《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為:單位概況、產業化基地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優勢、產業化基地實施的主要技術內容、產業化基地實施的總體目標和發展規劃、主要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分析、產業化輻射效果及示範作用、產業化基地的組織管理與計畫安排、產業化基地實施的政策保證措施、產業化基地實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一條 對批准實施的住宅產業化基地,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指導,並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批准為湖南省住宅產業化基地的企業優先申報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
第十二條 對已經批准的省住宅產業化基地,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畫組織實施的,實施單位應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處理意見。對不能按本辦法要求組織實施的,或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當地住宅產業化主管部門提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取消其省住宅產業化基地資格。
第十三條 對認定為省級住宅產業化基地的企業,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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