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隸屬:湖南省
- 時間:1997年11月7日
(湘政辦發〔1997〕51號1997年11月7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民辦教師是整箇中國小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為實現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制訂好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計畫,並實行地方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省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切實制訂好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畫。各地、州、市要將1998-1999年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具體實施計畫於今年12月中旬前報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並抄送省教委、省計委和省人事廳。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國務院提出的“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全省力爭到1999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株洲、長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任務,其它經濟條件好的地市,應力爭1998年完成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任務。
三、各地(州、市)、縣(市、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
四、從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萬人左右專項指標,各地州市也要儘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標。在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過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據本地區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山區、貧困地方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的優秀民辦教師要優先轉為公辦教師。我省從今年起原則上實行民辦教師直接轉為公辦教師,中等師範學校不再招收民辦教師班。
五、各地(州、市)、縣(市、區)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教人〔1992〕41號檔案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教人〔1992〕41號檔案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要按照有關政策,逐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七、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州、市要加強管理,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作出貢獻。
八、各地區行署和州市政府要加強領導,教育、人事、計畫、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認真安排,切實防止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決不允許在辦理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手續過程中亂收費,確保全省“在1999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