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等單位關於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等單位關於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等單位關於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
  • 文號:湘政辦發〔1996〕44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引言
(湘政辦發〔1996〕44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教委、省計委、省建委、省財政廳、省國土測繪局、省房改辦《關於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近幾年來,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52號和〔1995〕18號檔案下發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越來越重視和關心教職工住房問題,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職工住房建設,使教職工住房困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由於原來基礎差,歷史欠帳多,加上近十多年來離退休教職工和新教職工人數不斷增加,目前全省教職工特別是城鎮教職工住房困難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已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質量的提高,成為我省教育事業發展中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和全國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再次明確了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和“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提出“振興科技和繁榮經濟,必須堅持教育為本”。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能不能解決好教職工住房問題,直接影響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和教師隊伍的穩定。為了加速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從今年(1996年)起在全省全面實施“廣廈工程”。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解決好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搞好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
二、明確職責,加快教職工住房建設步伐
全省教職工住房建設的總目標是:1996年底以前,基本解決城鎮大、中、國小現有教職工中的無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難戶的住房問題。1997年底以前,要使城鎮大、中、國小教職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成套率基本達到當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到2000年,城鎮中國小教職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2平方米,成套率達到75%;省屬高校和中專教職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達到14平方米,成套率達到85%。除貧困地區可適當推遲實現上述目標的時間外,經濟發達地區應力爭提前實現。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教職工住房情況的實際,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全省的總目標,認真修訂到2000年的教職工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的住房建設計畫。
教職工住房建設,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工建設。中央在湘高校和中專(含其事業單位,下同)教職工住房,由其主管部委和學校負責建設;省屬高校、中國小教職工住房,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補助專款,由其主管部門與學校負責建設;省屬中專教職工住房,由主管部門與學校負責建設;地州市所屬高校和中專、中國小教職工住房,由地州市政府和其主管部門與學校負責建設;縣市區鄉鎮所屬學校職工住房,由縣市區鄉鎮政府和教委(教育局)與學校負責建設;村辦或幾村聯辦學校教職工住房,由村或聯辦村負責建設。
提倡建設教師新村。鑒於目前校園面積均比較狹小的現狀,今後原則上不再在校內建設教職工住房,提倡在當地政府統一規劃和組織下,從有利教師工作、方便教師生活出發,在校外建設教師新村。
三、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教職工住房建設的投資力度
堅持住房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教職工住房建設投資體制,切實改變過去單純由國家包攬建設的做法,鼓勵社會、學校和教職工個人籌資建房,逐步建立起國家、地方、學校、教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建設教職工住房的投資新機制。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及當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的比例,由教職工個人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學校為教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和教育經費撥款渠道,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城鎮學校按規定建立的單位住房基金,應專項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條件的學校經主管單位和房改部門批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於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專款、城市教育費附加、校辦產業收入和勤工儉學收入,可適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
(四)設立教職工住房建設補助專款。從1996年起,省人民政府設立教職工住房建設補助專款,各級政府也應設立一定數量的教職工住房建設補助專款,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的補助和獎勵。
(五)各級政府在安排年度基建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支出時,對教職工住房建設投資應給予傾斜。
(六)鼓勵廠礦企業、社會團體和海外僑胞捐資,支持教職工住房建設。
(七)農村中國小教師可按有關規定採取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資合作、有償分配等方式籌措教職工住房建設資金。
四、制定優惠政策,保證“廣廈工程”順利實施
(一)城鎮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只繳納徵地費、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以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免徵耕地占用稅、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費、新菜地新魚池開發建設基金,通訊設施建設基金、交通設施建設基金等,減繳基本農田造地費。國土部門應及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征地後的勞動力安排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二)為解決中央和省屬在長高校、中專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由長沙市政府本著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按項目需要,在河東、河西行政劃撥適量土地,作為在長高校、中專教師新村建設用地。在其他地、州、市的中央和省屬高校、中專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由所在地政府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實行行政劃撥。
(三)興建教職工住房,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執行;免徵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統建費、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專項基金等專項收費;減半收取水電增容費。
(四)各級政府和城建部門要將教職工住房建設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總體規劃,在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學校時要相應建設教師住房。
(五)在各地興建的“安居工程”住宅中,安排15-20%的住房,按成本價優先售給教職工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並減免50%的交易管理費。
各單位分配、出售或出租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分配出售或出租給配偶是教師的職工。教職工從城鎮直管公有住房遷出後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門安排給教職工中的住房困難戶。
(六)支持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教職工住房,房地產企業將住房以成本價出售給教職工,經各地安居工程辦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確認,可免交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條中規定的各種稅、費;投資方的投資方向調節稅、亦可按零稅率辦理。
(七)為解決教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困難,各級房改部門在住房資金的計畫使用上,應優先安排貸款,支持教職工住房建設。
五、突出重點,加強教職工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一)建設教職工住房,一定要本著積極、量力、求實、效益的原則,堅持建新房與改造舊房相結合,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小城鎮集資聯建與有組織自建相結合,允許建房形式的多樣化,不搞一刀切,並切實搞好教師新村的通路、通水、通電等必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先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在今、明兩年內,仍以解危解困為主,不宜追求過高標準。
(二)中國小校園內的教職工住房不得出售,正在出售和準備出售校內住房的地市和學校,應立即停止;已出售了校內住房的地市和學校,應立即停止;已出售了校內住房的地市和學校,應制定相應的政策,維護好校園環境。
普通高校、普通中專出售校內公有住房和審批程式,按省教委、省財政廳、省房改辦湘教計字〔1995〕31號檔案執行。
(三)教職工住房建設標準,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在教學、科研、教育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教學科研人員,其住房面積可適當高於規定標準。
(四)教職工離開教育崗位後,不得繼續居住教職工住房,不再享受教師住房的優惠待遇。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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