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定》,是為適應新時代政府參事工作發展要求,根據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定
  • 發文字號:湘政辦發〔2019〕22號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9-05-07 
歷史沿革,規定全文,

歷史沿革

2009年11月2日,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公布實施。
2011年9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1〕31號)印發實施。
2016年8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選聘辦法》(湘政參發〔2016〕1號)印發實施。
《選聘辦法》僅對參事聘任工作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進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參事工作的很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原有檔案已不能滿足參事工作發展需要,急需修改完善。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政府參事工作發展要求,根據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參事工作。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主管省政府參事工作,指導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參事工作制度並開展工作。
第三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參事由省長聘任,市州人民政府參事由市州長聘任。
第四條 參事聘任工作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和專業化要求,體現統戰性、諮詢性。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選聘,也可以從中共黨員專家學者中選聘。參事中中共黨員比例按照《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的規定總體控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參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綜合研究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完成參事建議或調查報告的撰寫;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
第六條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低於55周歲,不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屬省管、市州管領導幹部的,參事任職年齡原則上按省委、市州委有關規定辦理;對於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省管、市州管領導幹部,在其行政職務免除後,參事任職年齡可參照其單位職稱任職的年齡界限辦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選聘參事的程式:
(一)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
(二)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根據參事任職條件和工作需要,從推薦人選中擇優提出擬考察人選名單,商有關部門後,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三)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對人選進行考察;
(四)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根據考察情況,提出擬聘人選,就黨內外比例問題與省委統戰部溝通後,報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聘任人選;
(六)省人民政府印發聘任檔案,省長頒發聘書。
第八條 參事隊伍應保持一定的規模。省人民政府參事規模控制在60名以內,各市州人民政府參事規模控制在20名以內。
第九條 參事每屆任期3—5年。工作需要且符合參事任職條件的,可以續聘。續聘比例一般不超過40%。參事續聘一般不超過兩屆。續聘程式參照選聘程式辦理。
第十條 參事履行職責的形式: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參與研究,提供諮詢意見;
(二)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進行民主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對有關法規規章、檔案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討論稿和其他重要檔案草案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五)根據需要,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督查和專題調研工作;
(六)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七)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參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調研了解情況;
(三)應邀列席本級人大、政協會議;
(四)應邀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專項工作會議和政府部門召開的專業工作會、工作通報會等有關會議,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禮儀、外事等有關活動;
(五)享受國家規定的工作待遇;
(六)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不因所提意見建議或者批評的內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二條 參事應當積極履行職責,按政府參事工作機構要求參加調研、會議、活動,提交參事建議;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應當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參事任期屆滿,自然離任。參事在任期內有正當理由的,由本人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離任。
第十四條 參事在任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辭聘或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辭聘、解聘參事,由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商同級黨委組織部、統戰部等有關單位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安排參事開展參政諮詢工作的重點任務,及時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採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參事的工作,及時辦理參事建議並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建設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目標,做好對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
(一)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參事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建言獻策;
(三)承辦參事建議的呈報,跟蹤落實領導對參事建議批示的辦理情況;
(四)承辦參事工作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五)組織參事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六)組織參事開展同國內外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參事聘任管理及參事培訓、履職考評、表彰獎勵工作;
(八)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
(九)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參事履行職責,落實國家規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適當核減其業務工作量。
參事在聘期間,保留原級別和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所在單位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待遇。
省人民政府參事年滿60周歲、原級別待遇低於副廳的,市州人民政府參事原級別待遇低於副處的,在聘任期間從事參事工作,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分別按照副廳、副處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作出突出貢獻的,或者認真履行職責、年度考評被評定為優秀的,由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根據智庫建設的需要,可以聘請特約研究員。特約研究員的聘任管理由省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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