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醫條例

《湖南省中醫條例》於1998年9月28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發展中醫事業,發揮中醫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中醫條例
  • 頒布時間:1998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月1日
  • 地區:湖南省
  • 會議:湖南省第九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機構:湖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條文性質: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醫療、教育、科研及其管理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中醫事業,應當繼承和發揚我國傳統中醫藥理論、技術和方法,吸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方法,實現中醫現代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工作的領導,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和保護、扶持、發展中醫的政策,把中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健全中醫醫療、教育、科研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工作,其所屬的中醫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中醫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醫院以外的其他醫院應當設定中醫科室,鄉鎮衛生院應當開展中醫醫療和開設中藥房,村衛生所(室)應當開展中醫業務。

第八條

申請開辦中醫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撤銷、合併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名稱、性質和服務範圍,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從事中醫醫療服務的中醫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並依法註冊,中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禁止無證行醫。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中醫藥人員為主體,突出中醫特色,發揮中醫醫療技術優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業務用房和醫療儀器設備。中醫醫院應當健全臨床科室,加強中醫專科建設,完善綜合服務功能,開展醫療、康復、預防、保健、心理衛生諮詢、教學、科研等活動。

第十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劑管理,使用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禁止使用假藥、劣藥。

第十一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並按照核准登記的地點、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的人員必須遵守技術操作規範,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把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納入科學技術規劃,組織重大中醫藥科研課題攻關。

第十四條

中醫科學研究應當以臨床套用研究為主,加強基礎理論和預防醫學研究。
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以及中醫藥科技人員綜合套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劑型改革和中藥新藥研究,開發和推廣中醫藥新技術、新成果。

第十五條

鼓勵開展中醫藥學術活動,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鼓勵中醫和西醫相互學習,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十六條

加強中醫藥文獻的保護、整理、開發和利用,鼓勵捐獻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特效方藥和專門技術。

第十七條

申請開辦中醫藥學歷教育,應當經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申請開辦中醫藥非學歷教育,應當經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本系統、本單位的崗位培訓除外。
接收外國留學生學習中醫或者舉辦涉外中醫培訓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對具有高級中醫藥技術職務的人員或者經國家和省評定的名老中醫藥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延長其退休年齡。
鼓勵和支持名老中醫藥人員開展師承教育,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農村中醫事業的發展,將農村中醫事業納入初級衛生保健發展規劃,逐步完善農村中醫醫療服務網路。
穩定和發展農村中醫藥隊伍,鼓勵中醫藥人員到農村和基層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中醫事業費財政預算單列,按照不低於衛生事業經費增長的幅度增加對中醫事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中醫專項經費,用於中醫醫療機構的專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重點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支持、資助發展中醫事業。

第二十一條

確定醫療、工傷保險等定點醫院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同等對待中西醫醫療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植、保護、開發和利用中藥材資源,扶植藥材基地建設。
鼓勵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建立中藥材基地,促進中醫藥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下列項目實行同行評審、鑑定,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評審、鑑定:
(一)中醫藥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二)中醫醫療、教育和科研機構評審;
(三)中醫藥科研課題立項和成果鑑定;
(四)中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二十四條

對發展中醫事業有重大貢獻或者做出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侵犯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其人員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中醫管理機構和中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人員在中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中醫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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