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 頒布的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 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條例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第三章 項目工程管理,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第五章 項目監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條例簡介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市(州)財政局、安監局,有關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省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為確保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項目有效實施,保障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120號)等檔案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
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
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120號)、財政部《關於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概算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08]32號)精神,為保證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有效實施,確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准,列入國家專項資金支持的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的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閉庫治理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閉庫治理項目由閉庫治理責任單位全面負責閉庫治理工作。現由原關閉破產企業上級集團公司或接收單位管理的尾礦庫,該集團公司或接收單位為治理責任單位;現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管理或無主管單位的尾礦庫,該尾礦庫所在地縣級政府為治理責任單位。
第四條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閉庫治理項目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負責對閉庫治理責任單位和實施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尾礦庫閉庫治理有關安全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五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與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定閉庫治理責任書,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閉庫治理職責。
第六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加強對閉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閉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專門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揮部),明確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按照國家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訂項目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式進行工程招投標和監理單位招標,按規定程式確定施工、監理單位,依法依規依程式簽訂契約,委託其進行施工和監理。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其中施工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或相應資質。

第三章 項目工程管理

第九條 閉庫治理項目經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查批准後,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做好閉庫治理工程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在項目治理開工前向市級安監部門提出開工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開工申請報告;
2、閉庫治理責任書;
3、閉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專門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揮部)人員任命檔案;
4、閉庫治理項目管理制度(包括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招投標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等);
5、閉庫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進度計畫;
6、工程招投標檔案。
第十條 經市級安監部門審查,開工申請資料齊全、符合開工條件的,由市級安監部門下達開工指令,並報省安監局備案。
開工申請資料不齊全,或施工、監理單位資質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開工,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整改到位,並再報審。
第十一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閉庫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治理內容和治理標準,確保治理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並於每月5日前向市級安監部門報告上月工程進度情況。
第十二條 閉庫治理項目各單項工程完工後,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報市級安監部門檢查確認。
第十三條 治理項目不能按計畫實施的,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省、市安監部門報告情況,說明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項目全部完工後,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報市級安監部門檢查確認,並提交項目竣工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相關資料,報省安監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規定驗收。
第十五條 省、市、縣安監部門對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不按批准的閉庫治理設計組織實施,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在評價、設計、監理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意見的,安全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在項目開工指令下達後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撥付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開工指令;
2、資金賬戶;
3、資金使用計畫;
4、落實配套資金的證明檔案。
第十八條 經省財政廳審查,開工手續完備、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由省財政廳依據財政部批覆檔案及項目施工計畫撥付首批20%閉庫治理項目國家補助資金,其餘70%資金按施工進度撥付,另外10%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驗收合格一年後撥付。
第十九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申請撥付其他批次的資金,應提交以下資料:
1、閉庫治理項目工程進度情況及市級安監部門的檢查確認意見;
2、上批資金使用情況及縣級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閉庫治理責任單位為湖南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由湖南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審核意見);
3、本次資金使用計畫;
4、申請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應提供閉庫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批覆檔案。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直接撥付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或治理責任單位的財政部門,由其按規定加強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用途的資金予以追回,並停止專項資金的繼續撥付。

第五章 項目監理

第二十二條 閉庫治理項目所有工程均應納入工程監理範圍,不得缺項、漏項。
第二十三條 監理與施工不得由同一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閉庫治理設計實施監理,並做好監理記錄,其中隱蔽工程還應留存影像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閉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對省財政廳撥付的治理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尾礦庫閉庫治理資金的,省財政廳將追回補助資金,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閉庫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以閉庫治理項目為核算主體,進行會計核算,全面真實及時地反映項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閉庫治理項目責任單位財政財務部門應當每半年向主管的財政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定期檢查工程資金的支付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閉庫治理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對項目的審計。除配合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外,財政部門必要時可委託會計事務所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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