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准,以保護書院洲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其範圍為安鄉縣境內的松滋河、虎渡河部分區域,濕地公園由北向南呈狹長型廊道走向,最南端至下漁口鎮永富村沙坡洲,北端至松滋河東支大湖口鎮望槐處、松滋河中支安豐鄉黃沙灣處和虎渡河三岔河鎮大中磚廠處,地理坐標為東經112°4′9″~112°13′34″,北緯29°16′19″~29°29′59″,總面積4225.2公頃。
第三條 濕地公園規劃與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在濕地公園範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科研等濕地保護利用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濕地公園的管理
第五條 成立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相關工作。下設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作為專門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其主要職責是: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公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組織編制、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實施濕地功能恢復與重建工作;負責濕地資源保護工作,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具體保護和管理辦法;依法協助查處違反濕地保護法規的案件;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濕地公園建設納入縣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濕地公園保護相關的國家法律、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濕地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濕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濕地資源的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掌握開發利用對濕地的影響及動態變化趨勢,並按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報送調查和監測報告。對濕地資源的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進行分類歸檔,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檔案。
第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濕地科普宣教陣地建設,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科普宣教活動。成立社區巡迴宣教隊開展社區共建;與中國小校開展濕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知識競賽及文藝演出等形式開展科普宣教活動;利用“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國家“愛鳥周”等開展宣傳活動,充分激發全縣人民民眾保護濕地的熱情和建設濕地公園積極性,提高大眾對濕地公園生態保護的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提高濕地公園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取更多的建設資金和科研合作,促進濕地公園的長遠發展。
第十條 因事故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環境污染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迅速向公園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並按規定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並根據濕地保護工作需要安排專項建設資金。濕地保護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援助與捐贈,用於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及周邊鄉鎮職責:
(一)縣發改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搞好濕地公園保護與恢復項目的規劃和申報,並加強項目建設的管理。
(二)縣財政局:負責濕地保護財政預算內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上級財政對濕地公園保護項目建設和生態產業發展的扶持資金的銜接與監督管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區域內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濕地公園確權勘界工作。
(四)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濕地公園內航行船舶的監督管理,督促船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減少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五)縣水利局:負責對區域內的水資源和河道進行管理。
(六)縣林業局:負責指導公園管理機構工作,組織開展濕地公園內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指導濕地公園內植樹造林和種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協調、監督濕地公園內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及與林業相關的其它工作。
(七)縣環保局:負責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生態環境實施監測、監督和管理。
(八)縣文體旅廣新局:負責濕地公園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民間文化的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濕地公園內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整合和保護,科學引導和管理濕地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九)縣農業局:負責減少周邊地區農業生產污染源,鼓勵農民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以防止造成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的生物多樣性;負責濕地公園內水域的漁業、漁政管理工作,對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十)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濕地公園內的治安秩序。
(十一)縣森林公安局:負責打擊和查處破壞濕地公園內濕地生態環境和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二)縣住建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規劃、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十三)縣衛計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因防治疾病施藥可能對濕地水生動植物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十四)縣教育局:負責濕地保護知識進校園宣傳教育,並配合公園管理機構開展相關活動。
(十五)周邊鄉鎮:配合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所轄區域範圍內的濕地保護工作;對破壞濕地資源的各種違法行為及時舉報,並配合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嚴厲打擊;向當地幹部、民眾做好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與公園管理機構建立社區共管機制。
第三章 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並將其納入安鄉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全縣相關產業規劃應與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體現濕地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
(一)水體保護。保護以松滋河、虎渡河為主的水系,保障長江與洞庭湖之間的水文聯繫暢通,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三)水岸保護。保護現有良好的水岸生態系統,因地制宜進行結構完善的水岸生態系統的重建、恢復和修復。
(四)棲息地保護。保護濕地公園內野生動植棲息地(生境)不受破壞。
(五)濕地文化保護。保護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濕地水文化、龍舟文化、航運和商貿文化、堤垸文化、農耕文化、湖鄉文化、書院文化等。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公園範圍,負責標明公園界區,設立公園界碑、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標。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劃分為濕地保護保育區、濕地恢復重建區、科普宣教展示區和綜合管理服務區。
保護保育區是濕地公園的主體和生態基質,是濕地公園的景觀載體,也是濕地公園內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核心區域,主要開展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保育恢復及科研監測活動。
濕地恢復重建區是進行濕地恢復重建的主要區域,主要是通過人工促進為主的方式恢復和重建原有的濕地生態系統,改善和提高水禽棲息地質量,擴大水禽棲息地面積,並開展相應的科研監測和科普宣教活動。
科普宣教展示區是濕地公園內開展濕地科普宣教的重要場所,在對現有濕地生態系統進行嚴格保護的基礎上,適度開展科普宣教活動,提高大眾對濕地的認識和濕地保護意識,提高安鄉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綜合管理服務區是建立濕地公園完善的保護和管理體系;並建設相應的保護、管理設施的區域。配置相應的保護、管理設備,為遊客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實現良好的管理、保護和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占用、徵用濕地公園的水域、蘆葦地、林地、草地、旱地等所有土地。確因國家建設需占用、徵用的,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用地單位應事先向公園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由公園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會,組織專家進行濕地影響評估,用地單位徵求國家林業局意見,按程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濕地公園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嚴禁舉辦與濕地公園保護方向不符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內禁止開墾(圍墾)濕地、採藥、挖沙、修墳、堆放黃砂礫石、生產性放牧等改變地貌、破壞環境、損壞景觀與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濕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禁止任意存儲固體廢棄物,對農用薄膜和漁網等不可降解的廢棄物,使用者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濕地公園內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體垃圾。
第二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鼓勵使用有機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防止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禁止任意捕撈魚類資源;禁止在水面設定圍網、回籠等捕魚裝置;禁止電打魚;禁止獵捕鳥類、蛙類、蛇類等野生動物;禁止在濕地公園的河流內進行網箱養殖。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嚴禁破壞濕地植被,切實保護生物的生存環境。公園管理機構劃定的植被恢復區和栽培區內,禁止擅自放牧和種植。
濕地公園內引入生物新品種,經營者應當依法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定、批准。
公園管理機構應採取措施加強對濕地植被的保護,做好退化濕地植被的恢復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濕地公園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鑑定、掛牌,制定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壞、盜竊和非法買賣。
第四章 濕地公園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濕地公園的濕地資源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突出特色、共同受益”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濕地公園資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過發展獨具特色的濕地生態旅遊來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形成產業結構合理、附加值高的濕地資源可持 續利用產業鏈。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規範各種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
第二十八條 濕地公園內開展生產經營、休閒旅遊和教學科研活動,應徵求濕地管理機構的意見,且與濕地保護相協調,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其中建設項目應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提出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等建設意見,方可按程式實施。
經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二十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根據規劃,引導生產經營者調整農業種養殖業結構,從事與濕地生態保護相協調的種養殖業,發展濕地生態農業。
第三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按照《湖南書院洲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做好濕地公園內濕地旅遊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濕地公園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或已建成項目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圍墾濕地、從事開荒取土、狩獵、挖沙等生產活動;
(三)任意排放廢棄物或超過排放標準,或機動船舶不符合行駛規定;
(四)非法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拾撿鳥卵,引進對本地物種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外來物種;
(五)採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破壞濕地植被及在植被恢復區和栽培區擅自種植;
(六)破壞濕地公園相關保護設施或科研設備,破壞、損毀或擅自移動濕地公園界碑、界標;
(七)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八)私自挖掘、破壞、盜竊、非法買賣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濕地公園重大污染或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妨礙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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