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名品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名品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湖南名品評價活動,維護湖南名品品牌形象,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13日,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湖南名品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名品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13日,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湖南名品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湖南名品評價活動,維護湖南名品品牌形象,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開展湖南名品評價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於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湖南名品評價,是指在農業、工業和服務業領域,開展的高品質產品與服務的評價活動。
第四條湖南名品評價堅持政府推動、標準引領、企業自願、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湖南名品評價制度的規劃設計、統籌協調、標準制定、結果發布,指導和監督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組織開展湖南名品評價工作。
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由省內知名企業、科研院所共同發起,受委託負責起草湖南名品評價標準,並具體實施湖南名品評價活動。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湖南名品培育、組織申報和推薦等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湖南名品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各地出台有關政策措施支持湖南名品評價工作。鼓勵新聞媒體、學(協、商)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開展湖南名品宣傳、研究和推廣等工作。鼓勵社會各方採信評價結果。
第三章標準體系
第七條湖南名品評價體系由《品牌培育指南》《品牌管理體系要求與實施》《品牌價值評價》等省級地方標準、以及《湖南名品評價目錄》《湖南名品評價通則》等組成。
第八條《湖南名品評價目錄》規定實施評價的產品或服務及其具體指標,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綜合效益等指標,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可證實性,併兼顧社會關注的產品或服務特性。
《湖南名品評價目錄》一年一制定,由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點、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水平等制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未納入年度目錄的產品或服務,原則上不參加當年度的評價活動。
第九條《湖南名品評價通則》規定產品或服務的評價程式與要求,包括與評價有關的術語和定義、原則與要求、組織實施等。
《湖南名品評價通則》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申請湖南名品評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依法在湖南省內註冊至少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國內註冊商標且在有效期內,申報產品或服務列入湖南名品評價目錄;
(三)申報產品或服務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綜合效益等指標居本省同類產品或服務行業前列;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等要求。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湖南名品評價:(一)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的產品或服務而未獲得許可的、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的以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二)近三年內,因質量問題受到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其他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移出的。
第五章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湖南名品評價程式包括培育、申請、推薦、專業評價、社會評價、綜合評價、公示公告、頒發證書。
(一)培育
申請人應按品牌建設相關標準開展相應培育工作。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品牌建設相關標準宣貫,指導本地優勢特色產業做好培育工作。
(二)申請
申請人可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自願向所在地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推薦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符合申報要求的,向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推薦。
(四)專業評價
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依據評價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有效性進行評價,形成專業評價結論。
(五)社會評價
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將本年度符合湖南名品評價標準的申報產品或服務,在省內媒體公布,組織社會公眾參與投票,對投票情況進行統計,形成社會評價結果。
(六)綜合評價
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根據專業評價結論、社會評價結果按比例折合計分,其中專業評價結論占70%,社會評價結果占30%,並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依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評價標準提出建議名單。
(七)公示公告
省品牌建設促進機構將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經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後,取消其獲評資格。無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
(八)頒發證書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評產品或服務頒發湖南名品證書。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得湖南名品評價證書的產品或服務是否持續符合要求開展動態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評價證書,取消評價結果。
(一)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嚴重不合格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南名品評價證書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因質量問題受到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六)被列入失信名單達一年以上未移出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湖南名品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以及其他規定的,依法處理並將處理信息通報相關方。
第十五條承擔湖南名品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公平、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對湖南名品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主動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湖南名品的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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