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醫藥學院章程

《湖北醫藥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醫藥學院章程》
  • 公布日期:2016年3月18日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北醫藥學院溯源於1965年11月8日創辦的武漢醫學院鄖陽分院,1986年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鄖陽醫學院,1994年獨立設定定名為鄖陽醫學院,2010年5月28日更名為湖北醫藥學院。
學校秉承“艱苦奮鬥、自強不息、厚德濟世、勵學育人”之精神和“厚德、勤學、求實、創新”之校訓,遵循“人本、開放”之辦學理念,堅持“面向基層、突出適用”之培養特色,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適用型人才。
學校以辦“人民滿意、社會公認、師生自豪的優秀大學”為崇高理想,堅持走特色發展、內涵發展之路,努力建設省屬一流、國內知名、國際知曉、特色鮮明的高水平醫藥高等院校。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實現辦學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三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湖北醫藥學院。學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號。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須經舉辦者同意,並報教育部批准。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尚醫德,崇人文,厚基礎,重實踐”,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醫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二章 學校任務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七條 學校依法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適度發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學校為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終身教育。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歷、學位制度,對達到規定條件和要求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八條 學校學科設定以醫學門類為主,注重醫學與理學、工學、管理學以及其他相關學科門類相互滲透、協調發展。學校以醫學專業為主,協同發展其他相關專業。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及學科專業。
第九條 學校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特點和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建立多層次人才培養質量體系和多形式人才培養模式,實行教學工作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和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持續提高教師教學科研能力,培育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高水平教學團隊和教學名師。動態最佳化教育教學質量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保障和提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十一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
學校注重學生品德、能力、知識協調發展,對學生實行學年學分制管理,按照相應專業標準培養學生。對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攻讀第二學位提供必要的平台及服務。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 學校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諮詢與成果轉化,推動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利用。
第十三條 學校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學術不端行為及學術腐敗現象。
第十四條 學校加強對科學研究工作的統一規劃和規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研究評價體系。
學校建立多學科交叉、多團隊協作的科技協同創新機制,持續提升創新能力,重視基礎研究,鼓勵原始創新,著力套用研究,促進成果轉化。
學校設立各類科研機構與平台,開展合作共建,促進政、用、產、學、研協同發展。堅持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拓展科研深度與廣度。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立足湖北,面向全國,重點輻射中西部地區,為國家醫療衛生事業及鄂、豫、陝、渝毗鄰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培養高素質適用型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開展科學研究,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醫藥衛生事業提供科技支撐。圍繞秦巴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組建高水平“智庫”團隊,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與對策諮詢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利用教育資源,為地方開展社會培訓、職業考試、繼續教育等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八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滿足師生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建設適應高水平醫藥大學發展目標、體現地域文化、生物醫藥和醫科大學特色、品位高雅的校園文化。
第十九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世界優秀醫學文化,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培育良好師德和高尚醫德,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文化校園建設委員會,委員會按照章程,開展學校文化建設諮詢,統籌協調、監督推進文化校園建設。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二十一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其領導職責如下: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推行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常務委員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會議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醫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式產生、任命。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等參加,學校黨委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參加,根據會議內容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高校黨的建設。逐步推行校黨委書記、校長任職期間全職從事管理工作,著力打造職業化高校領導班子。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等內部諮詢機構,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進行調查研究、論證、諮詢。
學校實施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決策社會諮詢制度,實行校務公開。
第二節 內部管理體制與機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科學設定黨政管理部門。
學校黨政管理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相對獨立的自主管理。除有特別規定外,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績效。
學院院長負責本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務管理。院長實行任期制,並按期向學院師生員工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由學院制定,報學校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院黨組織全面負責本單位教職員工、學生的黨建與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學校規定和其章程,相對獨立地進行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企業及實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科技成果完成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對附屬醫院逐步推行臨床教學目標責任制管理。
附屬醫院在學校指導下,承擔理論和實踐教學,履行學科建設、教學管理、學生管理、安全穩定和生活服務等職責。
根據教學工作需要,學校統籌協調各附屬醫院的人、財、物等資源的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全面共享。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其中,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不擔任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學術委員會遵循《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規定,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決定學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通過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審議、處理學位授予中的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學校學科設定情況在教師中遴選產生,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面履行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確定的相關職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提出。通過的決議應得到執行,因客觀原因難以執行的應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接受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各民主黨派成員、社會團體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參政議政,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履行《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的相關職責。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三)向學校提交會議議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學生代表大會的職責。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對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聘任各類人員。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負責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作出傑出貢獻的教職工設立榮譽稱號,對作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者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學校加強高校教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堅持學術研究無禁區、課堂講授有紀律,對於違反師德規範的,實行“一票否決”。
學校設立教師發展中心,對教職員工進行有計畫地培養與培訓,以提高教職員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學校實際,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員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 生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恪守“健康所系,性命所託”的誓言,珍愛生命;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按時償還助學貸款;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員是指依照協定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校與學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制度規定及教育服務協定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二節 管理與服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立德樹人,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開展“責任、誠信、成才”教育,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培養學生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品行,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對優秀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國家、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獎、貸、助、補、減等方式予以資助。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依法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學生髮展中心、大學生創新創業中心,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及創業、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科學、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資源管理與保障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政府投入為主,建立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債務資金(銀行貸款)和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條 學校接受政府財政撥款和補助性收入,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收益等渠道獲取辦學經費。
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尊重捐贈人意願,專款專用於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湖北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校長負責制及總會計師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杜絕鋪張浪費,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各類收費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斷最佳化經費籌措、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大對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監管體系,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含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做到產權明晰,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
學校建立健全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學校按照相關協定,做好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實踐基地資產、資源的統籌管理。
第四節 保障與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逐步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信息化建設、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實踐基地
第六十八條 教學醫院是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且具有一定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定開展理論教學、實習實訓和學生管理。
實習醫院和實踐基地是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經協商達成合作協定且具有一定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法人單位、社會組織,按照協定開展實習實訓和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根據教學工作需要,學校統籌協調各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實踐基地的人、財、物等資源的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全面共享。
第二節 社會支持與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湖北醫藥學院理事會。理事會是社會廣泛參與、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由學校主管部門、共建單位、行業組織、地方政府等代表,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代表,社會賢達,學校及學術組織負責人,師生代表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學校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建立並完善理事會制度,制定理事會章程,確保理事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合作,爭取社會支持。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內外有關教育、科研的合作組織,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節 校友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和學科等特點的校友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校友包括在湖北醫藥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學校適時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接受校友捐贈,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四節 基金會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
第七十七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保障其知情權和監督權,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校旗、校徽和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白色校名,左上角配以徽志。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綠色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為蛇杖和太極變形圖,外環飾植物圖案,上方標註“湖北醫藥學院”中文和英文名,下方內環中央標註“1965”。蛇杖和植物代表學校屬性為醫藥,太極變形圖案意指武當山,表示學校的區域位置,“1965”表示學校建校時間。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11月8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根本制度。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並對本章程行使解釋權。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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