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酒收藏協會

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省老酒行業的管理組織,成立於1998年8月。協會有會員1250人,是由全省老酒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負責對全省老酒行業實行統籌、規劃、服務、協調和監督。業務主管為湖北省經貿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wine collectors ssociation
關於協會,主要領導,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關於協會

協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廣泛團結我省收藏家和廣大的收藏鑑賞愛好者、為建設文化大省及繁榮我省民間收藏事業而努力。協會執行國家文物保護方針和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為保護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各個歷史時期文物資料,發揚藝術、學術上的民主,用歷史唯物主義教育收藏家,通過自身的修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不斷提高收藏家的政治思想水平、藝術水平、理論水平和鑑賞水平

主要領導

現任會長:王森

協會宗旨

湖北省作家協會以弘揚中國藝術品的傳統文化、提高國內大眾對藝術品的認可度、提高老酒收藏家的社會地位、促進老酒收藏的市場流通為宗旨,以加強藝術品投資行業規範和自律管理,保護老酒收藏愛好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充分發揮協會的行業組織優勢,主動為老酒收藏愛好者、老酒收藏家、老酒投資人和老酒收藏服務機構提供全方位服務,為老酒交易各方之間搭建合作的橋樑與紐帶,推動中國老酒投資收藏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並深入研究藝術品信託藝術品基金、金融機構的老酒理財等金融產品,研究老酒交易所等老酒服務機構,積極促進老酒投資與金融資本的有效對接;加強國際交流,積極促進中國老酒收藏市場國際金融化發展,致力於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老酒收藏投資交流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
英文名稱:Hubei Province wine collectors ssociation。
第二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的性質是:由中國廣大老酒老酒收藏家,老酒老酒收藏組織,老酒老酒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老酒老酒收藏家,老酒收藏組織和老酒收藏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提高廣大老酒收藏愛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藝,引導廣大老酒收藏愛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民間收藏品市場,促進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指導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所在地: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719號(亢龍太子酒店旁)。活動地址:國酒茅台鹹寧專賣店武漢展示廳
第六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創辦收藏業務培訓實體,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培養會員學習與運用有關法規的自覺性,提高會員的收藏意識與修養,以及收藏的科學性;
二、建立民間收藏信息諮詢鑑定實體,為協會會員提供服務,指導、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
三、舉辦民間收藏品展示會,提高鑑賞及收藏水平,促進收藏者間的交流,活躍民眾文化生活;
四、利用、開發影視傳媒,全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及民間收藏業績,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民間收藏活動信息等;
五、創造條件,組建中國民間收藏展覽館或博物館,為會員提供展示場所;
六、加強內地與港、澳、台老酒收藏家之間的聯繫與友誼,廣泛團結海外華僑、華人同好,以收藏為紐帶和橋樑,增進彼此交流與借鑑,拓展內地老酒收藏家的收藏視野與市場,共促中國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的和平統一;
七、加強與國外老酒收藏家、老酒收藏組織的友好交往,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創辦協會會刊、會報、工作通訊,組織出版與收藏文化有關的藏品圖錄和收藏論著、中外著名老酒收藏家傳記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各類老酒收藏家、老酒收藏愛好者為個人會員,各類老酒收藏組織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有較豐富或較高質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鑑賞、研究能力;
四、經本協會兩名會員介紹。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由本協會“會員組聯部”討論通過,會長簽批;
三、由本協會“會員組聯部”辦理會員證等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發行的書籍、報紙刊物和有關資料,享有購買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有優先參與權;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聯部討論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一、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會。
二、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常務理事人數
四、常務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有豐富的組織領導經驗和社會活動能力;
三、在收藏界和文物界有較大影響;
四、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領導協會工作,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國家文物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實施會長的各項委託。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審核協會的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因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聘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以其它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0年8月8日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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