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79年12月1日,前身是黃石市石灰窯區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黃石市環湖路99號。目前,全院共有正式在職幹警64人,退休幹警1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
- 區位: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
- 地址: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環湖路99號
- 郵政編碼:435000
- 聯繫電話:0714-6301308
- 成立時間:1979年12月
- 全院人數:64人
- 院長姓名:張星河
院情簡介,機構設定,法院建設,所獲榮譽,地理位置,
院情簡介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79年12月1日,前身是黃石市石灰窯區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黃石市環湖路99號。目前,全院共有正式在職幹警64人,退休幹警12人。中共黨員人數50人,占總人數的86.2%。具有審判職稱人員37人。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86.2%,其中碩士4人,占總人數的6.8%。
機構設定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設有辦公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加掛執行庭的牌子)、司法警察大隊、冶鋼人民法庭、西塞人民法庭、河西工業園區人民法庭、石料山人民法庭、政治處、監察室總計15個部門。
法院建設
近年來,西塞山區法院以張星河為院長的黨組一班人,以創新管理為手段,以創先爭優為載體,以構建和諧為目標,帶領全院幹警團結一心,克難奮進,凝神聚力抓審判,一心一意謀發展。該院先後獲得全省法院集體二等功、全省首批法治創建活動示範單位、全省司法警務先進單位、全省人民陪審工作先進單位、全市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為促進轄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隊伍建設方面,該院黨組堅持以“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活動為主線,以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載體,開展“假如我是案件當事人”的主題討論活動,引導幹警換位思考,從民眾角度看問題。讓一線審判法官暢談辦案體會,讓大家在靈魂上有所觸動,深入思考“當法官為什麼、人民需要什麼”的問題,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廉潔自律的法官隊伍。該院先後湧現了全國模範法官王翠芳、全省法院二等功臣邱梅、全省三八紅旗手余佳潤、全省優秀法官張玉萍等先進典型。在文化建設方面,該院黨組堅持狠抓精神文明建設,大力推行文化興院,傳播司法正能量,以“崇法致公、厚德為民、勤廉務實、追求卓越”作為法院精神,確立了“尚法厚德、公正務實”的法院院訓。將院訓、院精神懸掛在審判大樓的一樓大廳醒目處,在每一層的樓道內懸掛了文化展牌,內容涵蓋廉政勤政、審判文化、名人名言等等,修建了羽毛球場、桌球場、健身房、瑜伽室等健身場所,營造了濃厚的法院文化氛圍。在業務建設方面,該院堅持狠抓審判第一要務,圍繞區委中心工作,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轄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提供優質服務。創新工作思維,以服務民眾、關注民生為根本,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宗旨,努力實現審判工作的提質增效。加大訴訟指導、庭審釋明、裁判說理工作力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實現案結事了。全院年均結案3800餘件,結案率達96%以上,連續幾年在全市基層法院績效考核考評中位居前列。在司法改革方面,按照上級法院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該院於2013年12月開始嘗試啟動主審法官責任制。經過民主推薦、資格審查、黨組評定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式,選任出七名政治過硬、業務精通、德才兼備的優秀法官作為主審法官,七名主審法官辦理的案件無一發回重審,無一抗訴改判,無一上訪纏訴,為全院審判工作作出了積極貢獻。在服務民眾方面,該院大力弘揚人文關懷精神,引導大家做一名有愛心、有善心的人民法官,為民排憂,為民解困。積極推行巡迴辦案、帶案下訪、上門開庭等多種便民利民措施,滿足了基層民眾的司法需求。積極開展“把民眾當親人”活動,真心實意地為民眾辦實事、辦好事,接地氣、知民情、連民心,做民眾貼心人,走好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確保民眾合理訴求和困難及時得到回應與解決。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西塞山區法院黨組將帶領全院幹警,認真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肩負人民的重託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發揚時不我待的拼搏精神,弘揚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積極爭創全省模範法院,為維護司法權威促一方和諧穩定作出努力!
所獲榮譽
近年來,西塞法院湧現出了一大批先進典型,有近10人獲得了省級表彰,20餘人獲得了市級表彰。其中,執行庭庭長張玉萍同志被評為全省法院系統優秀法官和全市“優秀政法幹警”;行政庭庭長邱梅同志榮立法院系統個人二等功;刑庭庭長余佳潤同志被評為全省三八紅旗手。西塞法院先後獲得全省法院系統集體二等功、全省首批法治創建活動示範單位、全省教育培訓先進集體、全省人民陪審工作先進單位、全市文明單位等多項省、市級榮譽稱號。
地理位置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