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意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科學考核評價各地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切實提升我省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 適用地區:湖北
評價辦法,信息來源,

評價辦法

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科學考核評價各地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切實提升我省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藥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
第四條考核評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品藥品安全辦)會同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食品藥品安全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有關決策部署情況;
(二)政府(部門)落實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情況;
(三)年度省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書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四)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五)年度藥品安全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六)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情況;
(七)其他需要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考核評價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採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深度訪談、明查暗訪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省食品藥品安全辦會同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共同制定考核評價細則,採取百分制計分,分值由平時考核情況、年終考核情況和第三方滿意度調查情況等按一定比率換算得出。
考核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評價單位確定。
第八條考核評價採取以下步驟:
(一)制定方案
每年上半年,省食品藥品安全辦牽頭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方案和考核評價細則。
(二)自我評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考核評價方案、考核評價細則,對本地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於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自評報告報省食品藥品安全辦。
(三)實地核查
考核評價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價。
(四)綜合考核
考核評價工作根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自評情況、平時考核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價。
第九條省食品藥品安全辦會同有關方面對各地考核評價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形成正式報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由省人民政府通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省目標辦、省委組織部和省綜治辦,作為對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對在考核評價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市(州)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市(州)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市(州)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由省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方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在食品藥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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