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於2016年12月1日,由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發布機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2月1日
檔案發布,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檔案發布
(第二百零八號)
《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日
條例內容
《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預防
第三章 學校預防
第四章 社會預防
第五章 重點預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學校教育、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預防和矯治等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會治理總體方案,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體系;(二)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三)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預算保障機制;(四)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五)組織協調政府相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導和權益保障機制;(六)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表彰先進典型;(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計畫;
(三)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調查研究,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相關工作。
共青團組織負責同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工商、通信管理等政府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承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與家庭、學校的聯動機制,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紀守法的意識,增強抵禦各種不良行為和對違法犯罪自我預防的能力。
第二章 家庭預防
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和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監護能力,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影響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品德教育,培養團隊精神精神和規則意識,支持未成年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引導未成年人養成向上從善的品格;
(二)與未成年人保持溝通、交流,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規律,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對其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給予幫助和疏導;
(三)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提高其應對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觀看收聽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
(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主動與學校聯繫、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工作;
(六)培養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吸菸、酗酒、沉迷網路等行為以及不良行為的,及時教育、糾正。
第九條 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暫不具備監護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委託監護人應當將委託監護事宜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走訪、及時了解監護責任履行情況。
委託監護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問題或者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反映。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或者強迫、放任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納入強制親職教育名單,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體系,培育和扶持親職教育服務機構發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親職教育培訓和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學校預防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評估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開設法治課程,並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開展心理健康、網路素養、毒品預防等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在學校配備具備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學校應當配備法治副校長,並可以從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律顧問,參與研究制定學校法治教學計畫,開展預防犯罪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建立心理輔導室,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諮詢和輔導,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重點輔導和治療。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社會工作的發展,通過引入駐校社會工作者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學校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等家校聯繫渠道,及時了解、溝通未成年學生的情況,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親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六條 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與學校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機制,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及時處理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
學校應當將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健全應急處置預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門搭建校園安全信息平台,公布舉報電話,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受理處置以及心理干預等工作。
學校工作人員發現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學校或者教育、公安等部門舉報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
涉及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報導、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學生信息的資料。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幫助其改正,不得開除或者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
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或者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因嚴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需要取消學籍的,應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學生給予處分前,應當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申辯。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第四章 社會預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困難幫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志願服務。
第十九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警務、檢察、審判、矯正工作的配套與銜接。
政府相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工作職責,通過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講堂、模擬法庭等形式,開展法治教育實踐活動,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和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建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基層自治的重要內容,及時掌握轄區內未成年人監護、就學等情況,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有困難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教育、糾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通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遊戲產品、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等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對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毒品和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內容的,依法予以查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製作、刊播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廣告和文化產品,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公益性上網設施和場所,適應未成年人網路文化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化的建設和管理,推進網路依法規範有序運行,營造健康文明的網路環境。
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當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社會組織進行干預和矯治。
第二十四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不得發布與傳播對未成年人產生有害導向的違法犯罪細節描述和其他可能影響社會認知的內容;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禁止。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文化場所的管理,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
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應當依法經營,並在入口、大廳等明顯位置設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警示標誌、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營業場所,有權進行監督、舉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賓館、洗浴場所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單獨住宿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夜不歸宿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校、家庭和社區毒品預防教育銜接機制,培育毒品預防教育志願服務隊伍,開展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識宣傳和毒品預防教育,引導全社會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毒品預防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引誘、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健全未成年人事務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加強未成年人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章 重點預防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匯總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信息,對留守未成年人、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等群體,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健全留守未成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履行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加強對不在學、未就業的閒散未成年人的聯繫、服務和管理。對有就學意願的,鼓勵和支持其接受職業教育或者繼續教育;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提供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政府相關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監測預防、發現報告和幫扶干預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救助,進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和行為矯治。
對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完善社會觀護體系,依託社會力量建立觀護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審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幫助其回歸社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學校或者依託職業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並保障相應的辦學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且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條件的,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書面提出申請,或者經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同評估後提出建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被取保候審、附條件不起訴尚在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專門學校接受考察幫教和教育矯治。
第三十五條 專門學校應當結合心理輔導、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行為矯治。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完成教育和矯治後,要求返回原學校學習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專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司法機關應當落實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與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參與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聯繫機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預防再犯罪工作。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職責:
(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等情況,採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開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二)協調相關部門,為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創業等方面提供幫助;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四)採取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刑滿釋放未成年人的職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幫助其就業創業。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接受親職教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納入社會徵信系統。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賓館、洗浴場所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接納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單獨住宿,未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本條例所稱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專門學校,是指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矯治的學校。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司委委託,就《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未成年人犯罪形勢依然嚴峻。近年來,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趨勢,但犯罪的絕對人數仍居高不下,且呈現出低齡化、團伙化和惡性化傾向,農村留守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網路犯罪和青少年毒品犯罪等問題突出。未成年人嚴重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亟需引起高度重視。2014年,全省抓捕青少年罪犯9272人,不滿14周歲、14周歲到18周歲,分別占1.2%和13.6%;實施盜竊、故意傷害、搶劫犯罪占54.9%。從2011年至2015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同期占比分別為0.99%、1.61%、1.83%、4.44%、4.34%。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任務繁重。貫徹國家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及時預防矯治”、“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要求,開展一般預防、臨界預防和再犯預防,任務繁重、工作艱巨。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內容陳舊、形式單一、效果不好;未成年人專門學校(工讀學校)、專業心理矯治機構和專門社會工作機構數量不足,相當數量的“問題少年”缺少專門機構和專業力量進行教育矯治;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落實不夠,專門司法機構建設、分管分押、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到場、社區矯正等制度的執行情況與法律要求、形勢需要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亟待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早在1999年就頒布施行,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改,出台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保證上位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是當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在我省預防工作實踐中,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司法預防之間溝通和銜接不暢,有的地方預防工作機構與制度建設滯後,成員單位之間分工協作不夠緊密,存在缺位、錯位現象,“政法一條龍”加“社會一條龍”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有待形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將制定《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納入省人大常委會2013-2017年立法規劃後,內司委在趙斌同志的帶領下,做了大量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為條例的起草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今年1月,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在內司委召開的對口單位工作聯席會議上,張岱梨副主任提出了“不牴觸、可執行、有特色”的立法要求,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相統一,抓住“預防”這個關鍵,進行深入研究,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岱梨同志的指示精神,內司委會同團省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等單位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開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徵求意見稿形成後,迅即印發省直相關單位、市(州)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內司委工作聯繫點、部分社會組織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省人大網站發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在恩施州召開專題研討會,徵求基層意見;在武漢召開立法論證會,邀請預防未成年犯罪工作領域的專家教授、實務工作者、基層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專業組織代表,對條例草案進行研究論證。期間,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7月1日,內司委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設總則、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重點預防、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九條。條例立足於預防,側重於權益保護,上位法規定很明確的內容,條例草案不再重複。
(二)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從中央到地方由各級綜治委牽頭,設立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共青團。目前,我省已經初步形成了省市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級工作體系,並在長期的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工作經驗。今年5月,中辦、國辦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由共青團組織具體承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根據中央的明確要求和近年來的工作實踐,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了在各級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牽頭責任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關於預防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涉毒預防、網路空間保護、校園欺凌等重點問題。最高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動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70%以上,而且呈上升之勢,日益成為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視的一個群體。我省是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大省,預防犯罪工作任務艱巨,為此,條例草案就加強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監護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同時,對未成年人涉毒預防教育、網路空間保護、校園欺凌預防處置等進行了相關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與專業力量引入問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科學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通過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專業力量參與,體現了社會治理創新要求,對於更加科學、精準、可持續地開展預防犯罪工作有重要促進作用。為此,條例草案對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和專業力量的引入作了相應的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專門學校的問題。專門教育和專門學校是對有不良和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重要制度設計,也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法定措施。目前,我省的專門學校受各方麵條件限制,萎縮至僅剩一家,未成年人司法裁決和專門教育制度沒有得到有效銜接。為此,條例對專門學校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保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條例草案分別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關主體的責任予以了明確。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1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內容作了充實完善,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印發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赴團中央開展專題調研,就草案二審稿中的重點問題徵求相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隨後,法規工作室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在基層組織開展立法中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11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家庭責任和學校教育。有的委員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將預防的理念貫穿始終,建議進一步強化源頭預防,重視家庭、學校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責任。有的專家提出,建議增加強制親職教育的相關內容,督促未盡責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親職教育培訓,增強其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學校教育、社會參與的原則,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預防和矯治等工作。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和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影響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納入強制親職教育名單,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四是學校應當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家校聯繫渠道,及時了解、溝通未成年學生的情況,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親職教育的相關知識。(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二、關於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於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的危害性應當高度重視,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有的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的社會治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與學校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機制,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二是學校應當將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健全應急處置預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門搭建校園安全信息平台,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受理處置以及心理干預等工作。學校工作人員發現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報告。三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文化場所的管理,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有的委員提出,當前網路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較大,建議加強對網路的規範和引導,增加相應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公益性上網場所,適應未成年人網路文化需求。二是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當配合家庭、社區及社會組織進行干預和矯正。三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不得發布與傳播對未成年人產生有害導向的違法犯罪細節描述和其他可能影響社會認知的內容;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禁止。四是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對可能誘發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加強預防的針對性。有的委員提出,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應當採取不同的措施,增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針對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和行為矯治。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學校或者依託職業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並保障相應的辦學條件。三是對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完善社會觀護體系,依託社會力量建立觀護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審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履行相應責任的,應當加大處罰力度,使條例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對拒不接受親職教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納入社會徵信系統。二是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中國小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立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本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7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創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治環境,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傳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代表、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網站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到省內外開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共青團、人大代表、教師和家長代表等對草案的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開展了廉潔性評估。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有的委員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建議充實相應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在總則中明確全社會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紀守法的意識。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品德教育,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三是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長效機制,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
二、關於社會責任。有的委員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政府職責,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只有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防護網”。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許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通過多種媒介產生的問題,因此對電影、電視、報刊等相關文化產業以及休閒娛樂場所也應納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中來。
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社會治理範疇,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二是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基層自治的重要內容,並協助相關部門對有困難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三是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對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毒品和恐怖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內容的,依法予以查處。四是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五是旅館、洗浴場所經營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納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單獨住宿的,應當及時與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六是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夜不歸宿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七是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為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提供幫助。(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三、關於網路環境。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當前海量的網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思想影響巨大,建議作進一步研究,充實淨化網路環境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化的建設和管理,推進網路依法規範有序運行。二是家庭、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認識沉迷網路的危害,提高辨別和自律能力。三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和服務進行明確提示,不得發布與傳播對未成年人產生有害導向的違法犯罪細節描述和其他可能影響社會認知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
四、關於重點預防。有的委員提出,重點預防應當是針對具有可能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群。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在重點預防方面的重點不突出,建議對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動未成年人等群體進行特別關懷,落實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使他們避免走向犯罪道路。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於重點預防,可以從重點關愛的未成年群體以及重點矯治的未成年群體兩個方面予以明確。據此,建議規定,一是政府應當健全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匯總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信息,對留守未成年人、流動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等群體,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二是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治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再次犯罪。三是落實公共服務均等化。對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健全關愛服務體系,履行關愛保護職責。對流動閒散未成年人,應當建立聯繫管理機制,對失學、輟學的,應當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對符合就業條件的,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就業幫助。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應當健全救助保護機制,並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就業幫扶等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五、關於發揮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作用。有的委員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建議引入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增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人民團體應當培育和扶持親職教育服務機構發展,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培訓、諮詢服務,對親職教育失當或者存在困難的予以幫助。二是鼓勵、支持公益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學校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工作。三是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困難幫扶、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志願服務。四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事務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加強未成年人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還對草案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充分認識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體系的基礎作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對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政府組織領導,保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具有長期性、複雜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在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實行綜合治理,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家庭、社會等群策群力,才能取得預防工作的實效。
一是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學校教育、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預防和矯治等工作。
二是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組織架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會治理總體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考核體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團組織負責同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是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與家庭、學校的聯動機制,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強化家庭責任,夯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礎
百年樹人家庭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根基。充分認識家庭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六項責任。同時要求:
一是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和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以自身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二是切實履行監護責任,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暫不具備監護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對於委託監護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走訪、及時了解監護責任履行情況。
三是對因不履行監護責任,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增加了強制親職教育的相關內容,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提高監護責任意識和能力。對拒不接受親職教育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納入社會徵信系統。
四是構建親職教育社區支持體系。將家庭作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重心,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家庭建設。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體系,培育和扶持親職教育服務機構發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親職教育培訓和諮詢等服務。
三、立足學校教育,築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線
學校生活是未成年人成長的必經階段,也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充分發揮學校的主渠道作用,改進和加強學校教育,切實幫助未成年學生提高道德素質,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質,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一是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評估內容,定期進行考核。同時,要求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開設法治課程,並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開展相應的教育教學活動。
二是重視學校社會工作發展,增強學校教育的針對性。通過引入駐校社工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學校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專業服務。
三是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在學校配備具備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同時,要求學校建立心理輔導室,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諮詢和輔導,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重點輔導和治療。
四是學校應當配備法治副校長,並可以從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律顧問,參與研究制定學校法治教學計畫。
五是建立家校聯繫機制,及時了解、溝通未成年學生的情況,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親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知識。
六是加強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社會治理。明確教育、公安等部門與學校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機制,及時處理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學校應當將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健全應急處置預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門搭建校園安全信息平台,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受理處置以及心理干預等工作。
同時,對涉及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報導、披露,採取限制措施,要求不得泄露未成年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學生信息的資料。
四、重在社會參與,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環境
未成年人的社會認知能力、辨別是非能力、自我保護和抵禦能力都較弱,很容易受到不良社會風氣和不良文化的影響。所以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要做好社會預防,淨化社會風氣、整治社會環境,幫助未成年人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和不良文化的影響。
一是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抵禦各種不良行為和對違法犯罪自我預防的能力。
二是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建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體育設施。同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校外和假期活動。
三是村(居)民委員會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基層自治的重要內容,及時掌握轄區內未成年人監護、就學等情況,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有困難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不良行為的,督促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糾正。
四是加強遊戲產品、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等文化產品的監督管理;對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毒品和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內容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製作、刊播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廣告和文化產品,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文化環境。
五是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文化場所的管理,中國小校周圍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所等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
此外,針對當前網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的影響,條例有針對性地作了規定:
一是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公益性上網設施和場所,適應未成年人網路文化需求;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化的建設和管理,推進網路依法規範有序運行。
二是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人,學校應當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社會組織進行干預和矯治。
三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不得發布與傳播對未成年人產生有害導向的違法犯罪細節描述和其他可能影響社會認知的內容;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刪除或者禁止。
四是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五、多措並舉,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針對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既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社會體系又是具體的,需要區分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對各種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未成年人實施不同的預防措施,才能做到統籌兼顧,主次矛盾一起抓。同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未成年人的輕刑化和再社會化,也有助於提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是健全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匯總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信息,對留守未成年人、閒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等群體,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是強調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重點加強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和行為矯治。
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學校或者依託職業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
四是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制度,完善社會觀護體系,依託社會力量建立觀護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審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五是落實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與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參與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聯繫機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預防再犯罪工作。
六是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規則,明確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實行身份保護、教育和心理輔導、專業矯正以及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此外,條例還注重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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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健康成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我省青少年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
《條例》共七章、48條,包含總則、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重點預防、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協調機制,家庭、學校、國家機關、村民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的職責,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未成年人毒品預防、網路空間保護、校園欺凌、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教育矯治等重點問題做出了規定,明確了責任,提出了舉措,是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遵循。
《條例》的出台共歷時4年。2013年5月,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將《條例》納入2013-2017年立法工作規劃,團省委積極開展立法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2015年1月,《條例》被列入常委會立法工作預備項目,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趙斌同志帶領調研組開展立法前期調研。2016年1月,《條例》被列為省人大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團省委組建專家團隊和工作專班,起草了《條例(草案代擬稿)》,並邀請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專家學者進行研討;4月上旬,《條例(草案代擬稿)》正式提交省人大內司委,團省委配合內司委廣泛徵求意見,並赴北京上海及省內調研座談、召開專家論證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岱梨帶領立法工作專班赴雲南、寧夏、天津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一審稿),於7月份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進行第一次審議;8月份,團省委配合省人大法規工作室開展《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徵求意見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到省內外開展調研,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二審稿,於9月份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進行第二次審議;10月份,團省委配合省人大法規工作室開展《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稿)調研論證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到團中央及省內外開展調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並於12月1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很好的堅持了與上位法不衝突、可操作、有湖北特色等原則,上通天線、下接地氣,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很鮮明的湖北特色,彌補了湖北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將與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實施辦法》共同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省級未成年人法規體系,標誌著我省青少年事業發展進一步走向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