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Sino-Africa Business Council(簡寫HBSABC)
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由湖北省委統戰部和熱心支援非洲的企業發起成立,主要有省直有關部門的領導、湖北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已在或準備在非洲開展經營活動的湖北企業、企業家自願組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
- 外文名:Hubei Provincial Sino-AfricaBusiness Council
- 簡寫:HBSABC
- 宗旨:引導民營企業“走出去”
- 成立時間:2006年10月26日
- 性質:中國省級首家成立的非洲民間商會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成立於2006年10月26日,是中國省級首家成立的非洲民間商會。
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的宗旨是:引導民營企業“走出去”,利用非洲資源,開拓非洲市場;進一步加強湖北與非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的國際影響;通過與國內外合作夥伴建立起密切的聯繫網路,創造出有利於湖北與非洲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的良好環境,以務實的方式推動湖北與非洲的合作。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為武漢市洪山路16號省委統戰部大樓。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信息諮詢。為會員在湖北或到非洲開發資源、興辦企業、培訓人才、開展經貿活動等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商務交流。組織會員到非洲進行商務考察,接待非洲及有關國際方面的來訪團組,舉辦湖北和非洲民營企業之間的商品會展、經貿文化交流合作活動,增強湖北與非洲民間經濟貿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三)培訓研討,通過舉辦培訓、座談、論壇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推動會員相互學習,提高能力,相互合作,共同發展;
(四)維護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協助有關方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協調溝通,協助解決會員間的矛盾與糾紛。
商會章程
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Sino-Africa Business Council(簡寫HBSABC)
第二條 本會由湖北省委統戰部和熱心支援非洲的企業發起成立,主要有省直有關部門的領導、湖北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已在或準備在非洲開展經營活動的湖北企業、企業家自願組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引導民營企業“走出去”,利用非洲資源,開拓非洲市場;進一步加強湖北與非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湖北省非洲民間商會的國際影響;通過與國內外合作夥伴建立起密切的聯繫網路,創造出有利於湖北與非洲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的良好環境,以務實的方式推動湖北與非洲的合作。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武漢市洪山路16號省委統戰部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信息諮詢。為會員在湖北或到非洲開發資源、興辦企業、培訓人才、開展經貿活動等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商務交流。組織會員到非洲進行商務考察,接待非洲及有關國際方面的來訪團組,舉辦湖北和非洲民營企業之間的商品會展、經貿文化交流合作活動,增強湖北與非洲民間經濟貿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三)培訓研討,通過舉辦培訓、座談、論壇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推動會員相互學習,提高能力,相互合作,共同發展;
(四)維護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協助有關方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協調溝通,協助解決會員間的矛盾與糾紛。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檢接受;
(三)理事會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取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視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如需留任,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同意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