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

《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是湖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
  • 地區:湖北省
  • 主體:選調生
  • 屬性: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從高等院校選調優秀應屆大學畢業生(以下簡稱選調生)到基層工作,是新的歷史時期培養造就一大批能夠擔當重任、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要求的優秀年輕幹部的有效途徑,是改善基層幹部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重要舉措。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選調生工作,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調生到基層工作和鍛鍊,重點是培養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同時,為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培養和輸送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選調生的選拔、培養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於發揮專長的原則;
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大膽使用的原則;
跟蹤考察、滾動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育廳歷年從高等院校共同選調並分配到基層工作的優秀應屆大學畢業生。
第二章 選調及分配
第五條 選調生應從有關高等院校國家計畫內招收的應屆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六條 選調數量由選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於20%,少數民族學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選調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好,堅決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習成績優良,獲學士以上學位;
(三)一般應是中共黨員,擔任過班級以上黨團組織或學生會幹部,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
(四)作風正派,艱苦樸素,有紮根基層的思想和吃苦耐勞的精神;
(五)身體健康。
第八條 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組織部向省委組織部上報下一年選調生需求數量和專業意向,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和省教育廳組織選調。各市州縣級組織部門不直接組織選調。
選調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下發通知。按照省委確定的選調原則和要求,省委組織部下發選調通知,就選調的有關問題作出部署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組織報名和推薦。
有關高等院校進行動員和部署。採取學生自願報名和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和組織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法,填寫《優秀畢業生推薦表》,報省委組織部進行資格審查。 考試。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組織符合選調條件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按錄用人數1: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省委組織部組織對確定為考察對象的選調生人選,進行全面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選調生初步人選名單。 體檢。對確定的選調生人選,由各高校統一組織體檢。 錄用。體檢合格後,作為正式錄用人選,填寫《選調生錄用審批表》,辦理錄用手續。
第九條 選調生名單確定後,統一安排到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州委組織部與有關縣(市、區)商量確定後,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應將選調生直接派遣到有關市州委組織部,並將檔案及時傳遞到市州委組織部,由市州委組織部傳遞到有關縣(市、區)委組織部。
第十一條 選調生具備國家公務員資格。選調生到鄉鎮工作所需編制由編制部門在鄉鎮編制空額內優先調劑解決。選調生到單位報到後,財政部門按財政體制核撥經費,保證工資發放。
選調生到基層工作不實行試用期。對符合國辦發[1993]85號和鄂人薪[1994]8號檔案規定到農村鄉鎮工作的,其工資按檔案規定執行,即提前定級和提高一至二檔職務工資檔次。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接收單位,要把選調生納入培養年輕幹部工作的總體規劃,列入議事日程,並明確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省委組織部主要負責選調生的選調、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具體負責制定有關政策,並抓好督辦落實;定期對選調生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總結經驗,推廣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做好選調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
十四條 市州委組織部主要負責選調生的跟蹤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培養使用措施,並檢查、督促落實;建立跟蹤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選調生表現情況和工作管理情況,及時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市州委組織部每兩年組織對選調生進行一次全面考察,並將有關情況向省委組織部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是選調生的日常管理部門。縣(市、區)委組織部要按照省、市州委組織部的要求,抓好選調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經常了解掌握選調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現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年結合幹部年度考核,對選調生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實績檔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逐人提出培養、使用和調整的建議,經縣(市、區)委決定後實施,並報市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接受選調生的鄉鎮(街道)黨委和有關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落實好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幫助選調生解決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困難,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定期向上級組織部門匯報選調生成長鍛鍊情況,提供填寫選調生工作實績、學習培訓和考察考核的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和培養鍛鍊的需要,選調生調動按如下程式辦理;在本縣(市、區)內調動的,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批,報市州委組織部備案;在市州內跨縣(市、區)調動的由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報省委組織部備案;跨省、市調動的報省委組織部批准。
第十八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調生,不再由選調部門負責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守紀等方面有問題的;本人思想動搖,不願繼續在基層工作鍛鍊的;健康狀況不好,不能適應繁重工作任務需要的;自謀職業,脫離選調崗位的;其他原因不宜作為選調生繼續培養的。
對工作滿10年的選調生,除已經擔任縣級以上領導職務和列入縣級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名單的人員外,不再作為選調生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 選調生到基層工作半年內,如因身體不適等原因需要改派的,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選調生個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黨組織研究同意,市州黨委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省委組織部批准。經省委組織部批准改派的選調生,由各院校按畢業生改派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在基層工作兩年以上,不適應基層黨政管理工作的選調生,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州黨委組織部同意,按照專業對口、用其所長的原則安排到縣及縣以上直屬機關和教育、科研等事業單位工作。
第四章 培 養
第十九條 制定培養目標。選調生報到後,縣(市、區)委組織部會同選調生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根據選調生所學專業、發展潛力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對每個人制定出培養計畫和培養方向。在年度考核時,要核查培養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根據考察情況適時調整培養計畫。
第二十條 堅持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對選調生集中理論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
1、每年省委組織部在省委黨校對當年的選調生集中進行一次崗前培訓。
2、市、縣兩級黨委組織部門將選調生培訓納入整個幹部的培訓規劃,統籌安排。培訓可以開辦專門的選調生培訓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幹部培訓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
3、選調生在基層工作的每三年中,要選送到縣級以上黨校培訓一次。
有計畫地選送擔任縣級職務和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職務的選調生到省委黨校培訓。
第二十一條 加強鍛鍊主要採取以下幾種形式,使選調生在實踐中增長才幹。
1、傳幫帶。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採取結“對子”的辦法,指定一名政治責任感強、作風正派、工作經驗豐富的領導班子成員對選調生進行傳幫帶。要根據選調生的不同情況,量才施教,經常給他們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掛職鍛鍊。每年有計畫地安排一定數量的選調生,到上級機關、經濟發達地區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掛職鍛鍊、考察學習,幫助他們拓寬視野,開闊眼界,提高他們在不同層次、不同環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崗位輪換。每兩年對分管的工作進行一次調整或輪換工作崗位。既要安排他們從事黨務工作,也要安排他們從事經濟工作;既要使他們積累基層工作經驗,也要讓他們熟悉了解全局工作,使他們在多種崗位上得到全面的鍛鍊和提高。
4、壓擔子。有意識地安排選調生到條件比較艱苦的地方,從事複雜、突擊性的工作,交辦一些急、難、險、重的任務,也可安排到村委會兼職鍛鍊,讓他們在艱苦的環境中磨練成長。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選調生的思想教育,對選調生要堅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要採取多種形式,引導他們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在重大的政治問題上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
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實踐“三個代表”要求,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的侵蝕。要教育他們克服優越感和“鍍金”思想,安心基層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選調生要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工作上支持。對表現好、有發展潛力的選調生,要及時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要關心選調生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解決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選調生的選拔使用,要堅持幹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陳舊觀念,堅持看本質、看主流、看發展、看潛質,爭取早出、快出、多出人才。
第二十五條 分配到山區縣(市)的選調生和分配到其他縣(市、區)的女生、少數民族學生以及研究生,直接安排擔任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助理,任助理一年之後,經考察表現優秀的,選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副職;
選調到其他縣(市、區)工作的選調生,參加工作滿兩年以上的,表現突出的,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提拔擔任黨政副職;
選調生在基層工作三年以上的,經考察,表現特別優秀的,可破格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各地在選拔選調生進班子時,本地職數已滿的,可交流提拔,或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先提拔進班子,以後再逐步調整到規定的職數限額內。
第二十六條 擔任基層領導職務時間較長的,必須有計畫地在本地區、本系統內進行交流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選拔副縣級領導幹部或公開選拔縣級後備幹部幹部時,對選調生可適當放寬政策,讓更多的選調生參與競爭,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政群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要優先從在基層工作滿兩年以上的選調生中選調。調入縣以上黨政機關工作的,不再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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