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是位於湖北省荊州市的人民檢察院,職責是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
  • 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
  • 政治部:幹部處、宣傳處、教育培訓處
  • 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處、指導處、綜合處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處理機要通訊、會議組織、編髮檢察信息和內部刊物、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政治部(內設四個處;幹部處、宣傳處、教育培訓處、綜合處)
協助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協同地方黨委負責縣市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獎勵表彰及專業技術職稱的工作;負責全市檢查系統宣傳工作;負責全市鄉鎮檢察室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和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負責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設定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獎勵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
政治部是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三個處:偵查處、指導處、綜合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應當由本院辦理的和全市有影響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對全市貪污賄賂犯罪大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結合辦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辦理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承辦下級檢察機關批捕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偵查監督工作計畫。
公訴處
負責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檢察院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本院抗訴及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辦理下級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對不起訴的經濟案件備案審批;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研究制定全市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反瀆職侵權局(內設三個處:偵查處、指導處、綜合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督辦、參辦下級檢察院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及應當由本院辦理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辦理下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及其他執行場所、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和督辦;承辦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又犯罪案件及抗訴案件;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服刑罪犯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承辦下級檢察院監所部門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本院提出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檢察院民事、經濟、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本轄區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檢舉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承辦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訴檢察工作計畫。
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各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計畫。
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的指導;參與有關案件的現場勘驗、發現、蒐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負責對全市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負責全市檢察信息網路的規劃、指導與組織;承擔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全市檢察機關通訊網路系統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檢察技術工作發展計畫。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頒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承辦法律法規制定修改中的意見蒐集與提供;承辦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開展全市機關執法大檢查;收集管理圖書資料;指導編輯檢察工作年鑑。
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負責統一受理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根據檢察長的決定,分交、轉辦、協調、督辦、統計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根據檢察長的決定,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承辦人民監督員視察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的協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提供有關的檢察工作信息資料;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做好人民監督員辦結案件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承擔人民監督員培訓的協調、組織工作;協助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做好人民監督員經費保障工作;總結、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工作經驗。
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規定中的問題;負責對執法活動中的情況進行檢查,開展案件跟蹤考察、案件回訪和發放回收監督卡等工作;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對全市司法警察警務工作的指導,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承擔市院機關主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協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警用裝備;協調跨區的重大警務活動;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基本建設的規劃和組織工作;承擔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等經費的申請、核算、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綠化、醫療保健、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駐荊州開發區檢察辦事處
受理轄區內公民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接受違法犯罪分子的自首;對發生在本轄區內,屬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前調查、立案後的偵查;對轄區內緩刑、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監外執行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進行檢查;結合檢察業務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開展法制宣傳;辦理檢察長交辦的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市檢察院機關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指導本機關工、青、婦、民眾組織及統戰工作。
機關工會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貫徹執行市院黨組、市委老幹部局有關老幹部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組織貫徹落實;按照政策規定抓好老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老幹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加強老幹部黨支部建設,組織老幹部進行政治理論學習,做好老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辦好老幹部活動中心,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老幹部的精神文明生活;密切與老幹部聯繫,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訪看望老幹部,開展慰問活動,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組織老幹部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加強調查研究,解決老幹部中的突出問題;加強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積極完成市院、市委老幹部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主要職能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及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