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420000503578381F
社會組織名稱:湖北省茶葉協會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證書有效期:2022-06-30至2023-06-30
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
法定代表人:李雲
成立登記日期:1989-05-08
註冊資金:3萬元
業務範圍:按核准章程規定的範圍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武漢市江岸區南京路5號
協會簡介
湖北省茶葉協會簡稱湖北茶協,英文譯名為:HUBEI PROVINCIAL TEA ASSOCIATION,縮寫:(HBTEA),成立於1989年,是由中國土產畜產湖北茶麻進出口公司發起、原湖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批准,經湖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湖北省茶葉行業社團組織。由湖北省內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及相關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組成,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54個,其中理事成員單位49個,為“3A”級社團組織。
協會重點工作是組織開展全省茶葉種植、生產、銷售和流通等行業調研,編制我省每年茶產業的發展報告,為政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及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決策參考;參與制定、修訂各類行業規範和標準;代表協會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我省茶葉種植、生產、銷售等流通環節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性及可行性的意見建議;指導我省茶農、茶企提升茶葉種植、茶園管理、茶葉加工、茶品牌推廣及茶葉銷售等方面的經營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茶葉審評、產品推介會、專題講座等活動,加強我省與外省茶文化交流,推動我省茶葉品牌建設。
組織章程
湖北省茶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湖北省茶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文:HUBET PROVINCIAL TEA ASSOCIATION, 縮寫:HBT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依法註冊的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管理,發揮群體優勢,推動經濟體制改革,提高我省茶葉生產、經營和科技含量水平,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茶葉產業化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供銷合作總社;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南京路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加工中的情況和問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茶葉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搞好行業自律,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反映茶農、企業的願望與要求,傳達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意圖,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
(三)協調本行業的產、供、銷關係,促進行業內部多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形成規模優勢,集團優勢,推動茶葉產業化發展,加強與其它行業之間的橫向聯合。
(四)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收集、整理國內外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資料,進行行情預測,幫助培訓技術管理人才,為本行業服務。
(五)研究推介有關茶葉生產至銷售等多個環節的現代化革新技改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寬茶葉的綜合利用;組織開展茶文化宣傳工作,企業經驗交流,產品推介展示;組織企業參加進行各級別竟評活動,指導茶葉行業健康發展。
(六) 承接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依法註冊的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給會員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問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行制裁、除名等懲罰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勵;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9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會中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中竟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前,應將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單位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究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畫,列入計畫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省商務廳審核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鏡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3 月 1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體系
會長:肖伏清 湖北省委農辦原主任,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第十三屆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副會長:李雲等11位茶企、機構負責人
秘書長: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