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紅木家具協會章程
- 頒布者:湖北省紅木家具協會
- 協會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北大道21號
- 相關制度:會員制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人事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湖北省紅木家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紅木家具行業生產、銷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傳承民族文化,遵循市場規律,搭建交流平台,促進和諧發展。
第四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北大道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四)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制訂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鑑定)、產品質量認證或評比、生產經營資質認證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四)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制訂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鑑定)、產品質量認證或評比、生產經營資質認證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八)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經濟組織和專業人士,是外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人事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的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屬會員單位的理事會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不屬會員的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天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3天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