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Detailed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ed Cross volunteer service in hubei province
- 精神:人道、博愛、奉獻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障紅十字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有關規定,以《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為依據,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障紅十字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有關規定,以《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為依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紅十字會志願服務是指: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紅十字志願者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無償人道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或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統稱為紅十字志願者。不足18歲的青少年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應徵得監護人同意。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志願者,經申請批准後成為註冊紅十字志願者。
第四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是各級紅十字會組建和領導,由紅十字志願者組成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
第五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是指志願實踐紅十字志願服務的場所。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重點組建應急救援、健康關懷、人道救助、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愛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海外服務等十個方面志願服務隊;鼓勵在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工作領域,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建立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和支持組建其它領域和形式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隊伍。
第三條 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或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統稱為紅十字志願者。不足18歲的青少年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應徵得監護人同意。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志願者,經申請批准後成為註冊紅十字志願者。
第四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是各級紅十字會組建和領導,由紅十字志願者組成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
第五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是指志願實踐紅十字志願服務的場所。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重點組建應急救援、健康關懷、人道救助、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愛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海外服務等十個方面志願服務隊;鼓勵在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工作領域,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建立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和支持組建其它領域和形式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隊伍。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重點組建應急救援、健康關懷、人道救助、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愛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海外服務等十個方面志願服務隊;鼓勵在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工作領域,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建立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和支持組建其它領域和形式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隊伍。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由省紅十字會、市州紅十字會有關人員及紅十字志願者等組成,遵照《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附屬檔案一)開展工作,負責對全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下設應急救援(職責為人道應急救助救援和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服務等)、生命健教(職責為心理諮詢預防愛滋病健康教育文藝宣傳等)、捐獻造血幹細胞和無償獻血、社會募捐等分隊,並共同承擔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社會服務等義務,具體實施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制定的各項決策方案和計畫,由省紅十字會直接領導。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兼紅十字服務隊隊長。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省紅十字志願服務隊隊部設在省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
第八條 市州縣區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紅十字會。
第九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建設要依託社會各類資源,在凸顯紅十字特色的基礎上,加大社會的參與面和覆蓋面。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志願者發布信息,提供服務崗位,落實好相關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願者,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下,組成相應領域的志願服務隊,獨立自主地開展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由省紅十字會、市州紅十字會有關人員及紅十字志願者等組成,遵照《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附屬檔案一)開展工作,負責對全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下設應急救援(職責為人道應急救助救援和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服務等)、生命健教(職責為心理諮詢預防愛滋病健康教育文藝宣傳等)、捐獻造血幹細胞和無償獻血、社會募捐等分隊,並共同承擔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社會服務等義務,具體實施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制定的各項決策方案和計畫,由省紅十字會直接領導。 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兼紅十字服務隊隊長。省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省紅十字志願服務隊隊部設在省紅十字會事業發展部。
第八條 市州縣區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紅十字會。
第九條 紅十字志願服務基地建設要依託社會各類資源,在凸顯紅十字特色的基礎上,加大社會的參與面和覆蓋面。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要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志願者發布信息,提供服務崗位,落實好相關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願者,在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下,組成相應領域的志願服務隊,獨立自主地開展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招募。組織招募紅十字志願者,應當明確招募對象和任務,公布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內容等,並對在志願服務過得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必要告知和說明。招募通知可通過媒體、網路和其他有效方式發布。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做好志願者的登記註冊工作(附屬檔案二)。 參加過各級紅十字會或由各級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單位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由團體會員單位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統計表》(附屬檔案三),對相關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情況進行統計登記,個人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者登記表》(附屬檔案四),在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集體登記備案為普通紅十字志願者。
未參加過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如申請加入紅十字志願者的,在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者登記表》(附屬檔案四),並參加至少一次志願服務活動後,即可登記備案為普通紅十字志願者。
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紅十字志願者,向所在地縣級紅十字會或通過紅十字會網站申請註冊,經過初級培訓考核,由縣級以上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批准,成為註冊紅十字志願者,配發全國統一的中國紅十字志願者證、紅十字志願服務卡和服飾,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佩帶使用。 志願者的統計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負責。 紅十字志願者因學習、工作、生活等變化需要遷移、調動時,原駐地和遷入地紅十字會要辦理轉出(入)手續。
第十三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招募。組織招募紅十字志願者,應當明確招募對象和任務,公布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內容等,並對在志願服務過得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必要告知和說明。招募通知可通過媒體、網路和其他有效方式發布。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做好志願者的登記註冊工作(附屬檔案二)。 參加過各級紅十字會或由各級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單位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由團體會員單位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統計表》(附屬檔案三),對相關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情況進行統計登記,個人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者登記表》(附屬檔案四),在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集體登記備案為普通紅十字志願者。
未參加過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如申請加入紅十字志願者的,在所在地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填寫《湖北省紅十字志願者登記表》(附屬檔案四),並參加至少一次志願服務活動後,即可登記備案為普通紅十字志願者。
志願服務時間每年累計達到20小時的紅十字志願者,向所在地縣級紅十字會或通過紅十字會網站申請註冊,經過初級培訓考核,由縣級以上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批准,成為註冊紅十字志願者,配發全國統一的中國紅十字志願者證、紅十字志願服務卡和服飾,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佩帶使用。 志願者的統計工作,由各級紅十字會組織負責。 紅十字志願者因學習、工作、生活等變化需要遷移、調動時,原駐地和遷入地紅十字會要辦理轉出(入)手續。
第十三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