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筵席稅實施細則

《湖北省筵席稅實施細則》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年9月1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筵席稅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筵席稅實施細則
(1989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第一條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餐廳、飲食店等營業場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戶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與外商獨資企業開辦的上述飲食經營場所,下同)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單位舉辦筵席一次實際支付金額總數達到或超過二百元(包括菜餚、酒、飯、麵食、點心、飲料、水果、香菸、服務費等價款金額,下同);個人舉辦筵席一次實際支付金額總數達到或超過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須按所支付的金額全額計繳筵席稅。
第四條筵席稅稅率為15%。
第五條下列筵席免徵筵席稅:
(一)政府外事活動中舉辦的筵席;
(二)執行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會議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支付外匯券的筵席。
第六條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餐廳、飲食店等經營場所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第七條凡納稅人舉辦筵席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標準的,代征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稅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第八條筵席稅稅款交同級財政。
第九條稅務機關可按筵席稅入庫稅款的10%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十條納稅人、代征人必須履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對模範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納稅人、代征人,由市、縣稅務機關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納稅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徵稅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應徵稅款的;
納稅人避稅或者納稅人與代征人合夥避稅的。
第十一條筵席稅的徵收管理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湖北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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