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暫行辦法》在1999.11.19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經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進行社會科學研究和探索,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事業,更好地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正式出版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工具書以及在報刊上發表的論文,套用性決策研究報告等方面成果的獎勵活動。
第三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級獎。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由省人民政府分別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設立社會科學特別獎。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具體負責獎勵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設立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省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有關領導和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3。省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省評審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具體選任辦法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確定。
建立由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評審工作聯繫會議制度。聯繫會議負責評審方案和評審人員資格的審查及協調處理評審過程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第五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六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堅持高標準,寧缺勿濫原則;
(三)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原則;
(四)堅持突出重點,兼顧各門學科原則;
(五)堅持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第七條 申報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於領先地位,對學科建設有一定的貢獻,對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明顯作用;
(二)本省境內的集體和個人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或者為解決本省實際問題而由省外集體和個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或被領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採納;
(四)依法享有著作權;
(五)屬於本屆評獎年度範圍。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複印件;
(三)有關套用性決策研究報告的推薦意見書;
(四)省評審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九條 參加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的集體和個人,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其研究成果:
(一)在省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科學各類學會的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市、州以下社會科學工作者向的在市、州社會科學聯合會申報;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申報者,直接向省評審委員會申報。
第十條 凡已在高於或相當本獎勵級別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得再申報參加本評獎活動。
第十一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分初評、複評和終審。具體評審辦法和標準按評審方案實施。
第十二條 評選中每道程式都應當按照差額篩選、無記名投票以得票多者獲選的方式進行。終審評出的獲獎成果必須獲得省評審委員會成員2/3以上的選票。
第十三條 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必須迴避。省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迴避,由省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省評審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參評資格。
(一)有抄襲剽竊行為和其他侵犯著作權益行為者;
(二)冒名、偽托申報者;
(三)提供偽造、虛假證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響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公正評審者。
第十五條 經評選的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獲獎項目,在批准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公布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向省評審委員會投訴,並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確定為授獎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第十六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獲得者,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省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撥款,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按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