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關於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湖北省物價局關於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是2000年11月由湖北省物價局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物價局關於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81803
  • 發布文號:鄂價費字[2000]385號
  • 發布日期:2000-11-23
  • 生效日期:2000-1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3
【發布文號】鄂價費字[2000]385號
【發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北省物價局關於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價費字〔2000〕385號)
鄂州市物價局:
你局《關於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標準在實際操作中應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請示》(鄂州價費〔2000〕9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應憑檢疫證明出售、屠宰。依照《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第十九條中“各種家畜在宰後應進行寄生蟲檢驗”的規定,農村生豬屠宰點屠宰檢疫應包括寄生蟲檢疫。凡進入實驗室,經過檢驗的肉品,檢疫費可按照《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管理辦法》(鄂價費字〔1994〕第104號)規定收取。對不具備規定的檢疫條件及專業人員的基層屠宰場(點),不得以檢疫為名收取檢疫(驗)費用。
你局應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亂收屠宰檢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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