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工商管理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湖北省物價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工商管理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是湖北省物價局2001年2月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3
【發布文號】鄂價費函字[2001]11號
【發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物價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工商
管理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二00一年二月九日鄂價費函字〔2001〕11號)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個體工商戶工商管理費收費標準問題的請示》(丹政函〔20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中附屬檔案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管理費。”;附屬檔案四《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凡進入集貿市場進行商品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市場管理費。”。以上規定應繼續執行。
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工商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1992〕135號)已對上述兩項收費標準和收取方法作出規定,同時,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降低第二批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1999〕341號)又規定,上述兩項收費標準均降低20%。因此,對進入集貿市場定點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合併收取,收費標準為按營業額的2%;對有固定門面不進入集貿市場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只能按營業額的0.4-1.2%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不得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或改定額方式收取由你市物價局、財政局根據工商部門實際收費情況,在規定幅度核心定,並做好收費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三、請你們按上述規定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