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公安廳對原《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北省公安廳
全文
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湖北省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規範救護車配置、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醫療急救和交通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配置、使用救護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護車,主要指用於緊急醫療服務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援的機動車輛,具有駕駛室、醫療艙、雙向無線通訊裝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搶救、搶險、防疫或轉運設備。
    第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政策和業務培訓指導工作。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救護車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救護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配置與使用救護車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救護車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二章    救護車的分類及裝備標準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救護車》(WS/T 292-2008),結合我省實際,救護車按用途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救護車(A型):為基礎處理、觀察和轉運輕症病人而設計和裝備的救護車。
    (二)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為救治、監護和轉運急危重症病人而設計和裝備的救護車。
    (三)防護監護型救護車(C型):為救治、監護和轉運傳染性病人裝備的救護車。
    (四)特殊用途型救護車(D型):為特殊用途設計和裝備的救護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車。具有現場指揮功能,用於大型災害、事故及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現場急救指揮及防疫指揮工作。
    2.疾病控制專用車。配有疾病控制專業急救設備,能對現場疫情進行緊急處理。
    3.衛生監督應急救護車。配有衛生監督現場快速檢測設備,能對食物中毒、職業中毒和生活飲用水污染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快速檢測和現場控制的救護車。
    4.血液運送救護車。配有運送血液專業設備,能夠按有關要求為醫療衛生機構運送血液的救護車。
    5.其他類型救護車。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派或人民民眾健康需求,承擔特殊醫療衛生任務的救護車,如病毒標本、疫苗運送、非急救轉運等等。
    第六條  普通型救護車(A型)、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防護監護型救護車(C型)設備裝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救護車》(WS/T292—2008)執行。
    第七條  特殊用途型救護車(D型)裝備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及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裝備。
第三章    救護車的配置
    第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所轄醫療衛生機構配置救護車應根據轄區人口和服務半徑及醫療救護、衛生應急等任務的需要,實行全域覆蓋,合理布局,保證敏捷應答,快速反應,就近出車,及時救治。
    第九條  各地急救中心(站)應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院前急救體系建設和《湖北省院前急救建設相關標準》的要求加強院前急救車輛配置。
    第十條  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標準配置救護車:
    (一)三級醫療機構可按照200張床位配置1輛救護車,擁有3輛及以上救護車的,可配置1~2輛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
    (二)二級醫療機構可按照100張床位配置1輛救護車,擁有3輛及以上救護車的,可配置1~2輛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
    (三)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配置1~2輛救護車。
    因為醫療救治及傳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配救護車。
    第十一條  專科醫院、未定級醫院和有急救任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承擔的急救工作量,可參照以上同等規模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合理配置救護車。
    第十二條  衛生應急指揮、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采供血等機構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根據保障工作所需、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相應種類、相應數量的救護車。
第四章    救護車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配置新增、更新救護車應到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執業登記的醫療衛生機構,到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備案。
    實行集中行政審批制度的市(州)、縣(市、區),由所在地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備案。
    (一)醫療機構辦理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救護車配置備案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車輛合格證及購置發票複印件。
    (二)其他衛生機構辦理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救護車配置備案表》;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車輛合格證及購置發票複印件。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備案資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湖北省救護車配置通知單》。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湖北省救護車配置通知單》等有關材料,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第十六條  救護車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撥或轉讓的,受讓方應為符合救護車配置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本辦法辦理救護車備案相關手續,併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七條  救護車報廢、註銷、轉讓的,救護車使用單位應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或《機動車註銷證明》等材料到原備案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救護車註銷手續,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做好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新增、更新救護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湖北省衛生健康綜合統計信息平台上報相關數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根據法定職責,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救護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救護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救護車管理制度,定期對救護車的車況、急救設備、藥品進行檢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清洗、消毒和更新。
    第二十一條  救護車使用單位必須服從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嚴禁私自改裝或挪作他用,嚴禁承包給任何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二條  救護車的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外觀和裝置應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
    第二十三條  救護車執行任務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酌情使用警燈警報器,零點至凌晨5點,除緊急情況外,不能使用警報器。
    執行非緊急救護任務時,救護車不得使用警燈警報器,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二十四條  救護車要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整潔,禁止利用救護車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嚴禁無關單位借用救護車,嚴禁無關人員駕乘救護車。
    第二十五條  從事院前急救的駕駛員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B1以上,駕齡3年以上,上崗前還應進行相關規章制度、院前基本知識等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在執行院前急救和運送傷病員任務時,隨車人員應包括醫生、護士、醫療救護員、擔架員及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救護車項目收費標準,按規定的項目內容提供服務,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
    非急救轉運救護車項目收費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辦醫療衛生機構新增、更新救護車,應接受當地公車監管部門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救護車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衛生健康、交通等行政部門應對非法救護車或者冒名急救中心(站)開展運營的非法行為,依法進行整治和打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凡以前檔案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公安廳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鄂衛規〔20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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