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總會

湖北省慈善總會

湖北省慈善總會,是一個經省政府批准,於1995年9月20日成立的全省公益性社會團體,由湖北省民政廳直接領導管理。其宗旨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其主要任務為:以募集社會善款,資助、興辦各類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熱心慈善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慈善活動。該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先後開展了慈善助醫助學、支持災區民眾開展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實施“慈善飲水工程”和扶貧幫困工程等多個項目,為社會的和諧與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慈善總會
  • 成立時間:1995年9月20日
  • 批准單位:省政府
  • 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機構理念,總會章程,

機構理念

本會(本組織)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省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現金及實物捐贈,以及舉辦的義演、義賣等活動的收入。募捐方法分為專項捐款和一般捐款。專項捐款是由捐款人自行選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區或項目。專項捐款進入社會善款帳戶,全部用於慈善事業;一般捐款則是不規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體用途,交由總會選擇項目,安排使用。凡願意捐助總會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貧、助殘、助教、助醫及社區服務、社會工作等各項慈善福利事業者,捐款數目不論多少,總會均非常歡迎,同時捐款全部進入社會善款帳戶。總會設有專職財務人員,對創始基金和社會善款實行分帳管理,並設專人負責審核、稽查本會財務狀況和年度預決算。

總會章程

湖北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湖北省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uBeiCharityFederation。縮寫:HBCF。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企業及其他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款物,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公益援助,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畫,列入計畫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首義路11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募款物。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湖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貧困地區文化、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志願服務。組織熱心支持或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志願服務活動。
(七)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繫,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慈善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普及推廣慈善文化,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省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1人,駐會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常務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條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產生新負責人後,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聘任、招聘的秘書長除外)。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經過一定程式可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由本會會員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四十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者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四十本會按《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五十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慈善總會自身建設。
第五十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黨組織負責人與總會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將“一崗雙責”的要求落到實處。
第五十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需的條件。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8日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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