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辦法

《湖北省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激發市州國資監管機構活力,指導市州國資監管機構加強法治化體系化專業化監管,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根據《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5號)、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7號)、《湖北省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實施辦法》(鄂國資綜合〔2022〕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3日,湖北省政府國資委發布《湖北省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政府國資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完善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好指導監督職責,經省政府國資委黨委會研究同意,現將《湖北省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機關各有關處室要根據職責分工,圍繞評估評價重點內容,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業務指導,不斷提升指導監督實效;各市州國資委要以年度評估評價為契機,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攻堅合力,營造比學趕超、奮勇爭先的良好氛圍,推動國資大格局各項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省政府國資委 
2023年7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市州國資監管機構活力,指導市州國資監管機構加強法治化體系化專業化監管,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根據《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5號)、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7號)、《湖北省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實施辦法》(鄂國資綜合〔2022〕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評估評價是指省政府國資委履行指導監督職責,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下簡稱市州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國資監管職責和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職責進行評價,全面反映各地工作成效。
第三條 評估評價工作按年度展開。評估評價指標根據中央、省關於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年度重點任務和工作需要,在本辦法規定的評估範圍內動態調整最佳化。
第四條 評估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目標導向。緊緊圍繞全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監管、黨建四條主線,著力在資源嫁接、央企合作、金融賦能、營商環境、溝通指導上凝聚國資監管的系統合力,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二)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監管職能,突出評價重點,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找準弱項短板,推動問題整改,破解瓶頸障礙,達到以評促改,以評促建。
(三)堅持效果導向。注重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日常工作與重點工作相結合,提升評估評價的科學性和精準性,促進互學互鑒,共同提升。
第二章  評估評價內容
第五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黨的建設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落實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夯實黨建基層基礎,紮實開展黨建工作創新示範建設,嚴格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持續抓好“清廉國企”建設情況等。
第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全面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強化發展質效,制定權責清單,健全投資規劃、考核激勵、董事會建設、財務監管、產權管理、資產統計、資本收益、監管追責、科技創新等全鏈條監管體系,堅持依法行權履職。指導推動縣級層面明確國資監管責任主體,落實縣級國資監管責任。
第七條 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落實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持續做好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經營性資產脫鉤劃轉,建立健全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長效機制,發揮國資監管機構專業化監管優勢,做好劃轉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
第八條 持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開展國企改革專項行動,持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構建新型經營責任制,探索實施多種形式中長期激勵,激發企業內生動能。
第九條 推進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科學制定本地區國有資本中長期規劃,聚焦國家戰略湖北實施和全省產業規劃布局,推動國有企業結合自身優勢和主責主業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健全完善央地對接工作機制,推動央地深度合作情況等。
第十條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統籌發展與安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強化法律風險、投資經營風險、債務風險等重大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指導企業健全內控體系,加強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等。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省政府國資委成立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國資委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指導監督工作的分管委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處室主要負責人作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評估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應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年度指導監督工作要點和全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點任務,制定下發《年度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參考指標評分表》,作為年度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依據。
評估評價具體參考指標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按要求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和自評,於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自評報告、自評表,確保自評工作客觀全面。
第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在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自評的基礎上,採取查閱台賬、現場訪談、座談交流、隨機抽查等方式實地核驗各項量化指標完成情況。
第十五條 實地核驗工作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領導小組成員處室結合平時工作聯繫情況,對照《年度市州國資監管工作評估評價參考指標評分表》進行打分評價。
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評價結果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報省政府國資委黨委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評估評價結果抄送各市州黨委、政府。對得分結果排位靠前的市州國資委,以及在改革發展、科技創新、公司治理、黨建引領等方面具有典型示範的市州國資委,省政府國資委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表揚,並宣傳推介典型經驗。對於得分靠後的市州國資委,省政府國資委應督促其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並跟蹤後續落實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各市州國資委可參照本辦法,對縣級國資監管機構工作情況開展評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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