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

《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
  • 地點:湖北省
  • 號令:建設部第149號令
  • 關於:工程造價
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鑑定準備工作與取證,第三章 鑑定資料的質證和現場勘驗,第四章 鑒 定,第五章 回 避,第六章 附 則,

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

湖北省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湖北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活動,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本導則適用於在湖北省境內開展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是指按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取得了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
第四條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鑑定人員(以下簡稱鑑定人員)是指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取得了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對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進行鑑定的主要經辦人員和按照《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取得了造價員證書的輔助經辦人員。
第五條本導則所稱的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鑑定是指鑑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以下簡稱案件鑑定委託人)的委託,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依據其專門知識,對指定項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鑑別並做出結論供案件鑑定委託人參考使用的活動。
第六條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在從事工程造價鑑定工作中除必須遵守各項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工作和有關鑑定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之外,還應執行本導則。

第二章 鑑定準備工作與取證

第七條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業務的依據是案件鑑定委託人出具的鑑定委託書或轉辦單等委託文書。
第八條鑑定機構接受了案件鑑定委託人的鑑定委託書後,應明確指定鑑定人員。
第九條鑑定人員應認真閱讀案件鑑定委託人的鑑定委託書或轉辦單等委託文書,及時與案件委託人聯繫,明確案件鑑定範圍、鑑定依據、鑑定內容和鑑定要求。
第十條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在明確了案件鑑定委託人對案件的鑑定範圍、鑑定依據、鑑定內容和鑑定要求後,應及時與該案件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聯繫,並收取鑑定費用。如果當事人對案件鑑定委託人提出的鑑定範圍、鑑定依據、鑑定內容和鑑定要求有異議時,鑑定機構應及時與案件鑑定委託人聯繫,以確定案件的鑑定範圍、鑑定依據、鑑定內容和鑑定要求。
第十一條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根據鑑定工作需要,及時開具要求當事人舉證的函及資料清單(格式見附表1),並對當事人提供資料的時間提出期限。舉證期限可由鑑定機構與當事人協商一致,並報經該案件鑑定委託人認可;也可執行該案件鑑定委託人直接指定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從當事人收到舉證鑑定資料清單的次日算起,一般不得少於五個自然日。舉證鑑定資料清單一式四份,報案件鑑定委託人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由鑑定機構留底一份。當事人在鑑定機構要求提交的舉證鑑定資料清單之外,主動提交的與本案有關的資料,鑑定機構可將其一併納入鑑定報告中的舉證資料清單。
第十二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舉證資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舉證鑑定資料,鑑定機構在鑑定時不組織質證,但對經該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或該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而增加了鑑定範圍或內容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該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鑑定機構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鑑定資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鑑定機構申請延期舉證,由鑑定機構報經該案件鑑定委託人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鑑定資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該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
第十四條鑑定機構一般不收取舉證鑑定資料原件,僅收取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第三章 鑑定資料的質證和現場勘驗

第十五條鑑定機構對收到的舉證鑑定資料應及時進行質證,經過當事人雙方質證、確認、簽字、認可的鑑定資料,其結果應納入鑑定。對案件其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進入質證、確認、簽字、認可等程式的舉證鑑定資料,由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鑑定機構對鑑定資料應依據工程造價專業知識和有關政策、法規經過甄別後作相應的區別對待:(1)用以計算並納入鑑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鑑定結論;(2)用以計算並分別納入鑑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鑑定結論;(3)可不採用。
第十七條在對舉證鑑定資料的質證和鑑定過程中,鑑定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舉證鑑定資料,當事人應按鑑定機構的要求和期限提交補充鑑定資料。鑑定機構要求補充的舉證鑑定資料應按本導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補充執行取證和質證的程式。
第十八條在對舉證鑑定資料的質證和鑑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可向鑑定機構主動要求補充舉證鑑定資料。要求補充鑑定資料的當事人應填寫補交鑑定資料申請表(格式見附表2),其取證和質證按照本導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九條根據案情需要,鑑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鑑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鑑定機構組織當事人對被鑑定的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應填寫現場勘驗通知書(格式見附表3),書面通知案件雙方當事人參加,同時請該案件鑑定委託人派員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勘驗的,請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勘驗現場應當製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格式見附表4)。必要時鑑定機構應拍照或攝像取證。
第二十一條案件雙方當事人應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簽字確認,當事人不肯簽字確認的,請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四章 鑒 定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鑑定應依照行業有關規定執行審查覆核制定案,即常規的經辦、校核、審核、審批制度。對案件中爭議較大又必須做出最終鑑定結果的項目實行合議制定案,即以三人以上奇數鑑定人員組成合議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表決方式確定鑑定方案或結論性意見。鑑定合議會議應作詳細記錄或紀要,記錄表決情況,合議組做出的決定由合議組集體負責,並進入鑑定結論,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鑑定機構在開展鑑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契約檔案的解釋順序:
對有契約約定解釋順序的案件,應按照約定的解釋順序開展鑑定。對沒有契約約定解釋順序的案件,原則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契約協定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屬檔案;
4、契約專用條款;
5、契約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當上述檔案不全時,其順序依然有效。
在契約履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索賠等書面協定或檔案的解釋順序按時間排序,後立的檔案優先於先立的檔案。
對契約、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等案件項目相關造價檔案有瑕疵的,其取證辦法請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鑑定機構對項目鑑定工作應建立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式,經過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後,按照工作程式將工程量、套取定額(或計取單價)、取費的計算逐步與當事人核對,鑑定機構邀請當事人參加核對工作時,事先應給當事人出具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格式見附表5)。鑑定機構對每一個鑑定工作程式的階段性成果均應要求當事人簽字認可,逐步做出最終鑑定結論。
當事人不願意參加造價核對工作或對階段性成果不肯簽字認可的,請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鑑定工作應按照案件鑑定委託人的要求或當事方協商的期限完成鑑定工作,由於案件情況複雜、疑難、當事人不配合等情況,鑑定機構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時,可以按照相關法規提前向案件鑑定委託人申請延長鑑定期限,並在允許的延長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一般情況下,逾時等待當事人遞交或補交、質證舉證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期限。
第二十六條鑑定報告的常規內容及其有關規定如下:
1、主標題:一般為“關於…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
2、文號:由各鑑定機構自定。
3、緒言:
(1)委託人:即出具委託書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工程造價經濟糾紛案件鑑定委託人。
(2)委託日期:即委託書的出具日期。
(3)委託內容:即委託書上文字載明的委託鑑定事項或對象、鑑定目的、鑑定要求等。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上對案件鑑定委託人提出的鑑定內容不得在文字上作出任何增刪、修改、解釋。
(4)送檢資料:包括案件鑑定委託人移送的卷宗材料、技術資料等所有涉案資料。鑑定機構對接受的送檢資料應加以編號、簽收。
(5)案件項目相關基本情況介紹:
①工程發包單位;
②工程承包單位;
③工程設計單位;
④工程監理單位;
⑤工程建設規模;
⑥工程地點;
⑦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⑧其他情況。
4、鑑定依據:
鑑定報告中應分別表述如下鑑定依據:
(1)行為依據:主要指鑑定委託書。
(2)政策依據:主要指開展鑑定工作依據的法律、規章等。
(3)分析(或計算)依據:主要指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定額、圖紙、契約、簽證、變更單、紀要、勘查及測量資料、價格信息來源等。
5、鑑定過程及分析:
鑑定報告中應按照鑑定工作的時間順序,簡述鑑定的工作過程和各項工作期間發現案件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解決矛盾的方法。
6、鑑定結論
7、特殊說明
凡對鑑定結論有必要加以提示、說明的內容,均在特殊說明中加以詳細表述。
8、鑑定機構出具報告的簽章(字)
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應按照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管理規定,在鑑定報告上籤章(字)。
9、附屬檔案
(1)鑑定委託書;
(2)鑑定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備案書以及鑑定人員的資格證書等;
(3)鑑定計算書;
(4)鑑定過程中使用過的案件項目特有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鑑定結論可以同時包括以下形式的結論:
1、鑑定機構可以確定的結論及造價。
當整個鑑定案件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證據充足時,鑑定機構應出具造價明確的鑑定結論,簡稱為“鑑定結論”。
當鑑定案件中僅部分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證據充足時,鑑定機構應出具案件中這一部分造價準確的鑑定結論,稱為“鑑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部分結論及其造價”。對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一致達成的妥協性意見而導致的鑑定結果也可以納入“鑑定結論”或“鑑定機構可以確定的部分結論及其造價”。
2、鑑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
當鑑定案件中部分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無法達成妥協,鑑定機構依據現有條件無法作出判斷時,鑑定機構可以提交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結論,稱為“鑑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
對鑑定機構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凡依據鑑定條件可以計算造價的,鑑定人員應提交準確的計算結果,並提出不能做出結論的原因或當事人雙方的分歧原因;凡依據鑑定條件無法計算造價的,鑑定機構宜提交估算的計算結果;交估算結果的條件也不具備時,鑑定機構可以不提交估算結果。
鑑定機構對無法確定的部分項目及其造價,應在鑑定報告的特殊說明中逐項提出不能做出結論的原因或提交當事人雙方的分歧理由。
第二十八條鑑定報告的版面和裝訂應符合案件鑑定委託人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出具鑑定報告的程式
1、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多次出具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鑑定內容徵求意見稿,但每一次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鑑定內容徵求意見稿均應報經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後再交當事人徵求意見。鑑定機構在每一次出具工程量計算或其它鑑定內容徵求意見稿時均應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徵詢意見函(格式見附表6),向當事人表達準確的答覆期限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鑑定機構在出具鑑定報告之前必須先出具徵求意見稿,報經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後再交當事人徵求意見。鑑定機構在出具鑑定報告徵求意見稿時也應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徵詢意見函(格式見附表6),向當事人表達準確的答覆期限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3、鑑定機構收到鑑定報告徵求意見稿的各方復函後,應對各方的復函意見進行認真的斟酌,作出完善、充分的修定,再報經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後出具正式鑑定報告。
第三十條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對鑑定報告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鑑定人員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案件鑑定委託人準許,可以書面形式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第三十一條當案件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自身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鑑定機構可提交補充鑑定報告: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資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3、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況。
補充鑑定報告是原鑑定報告的組成部分,可以對原鑑定報告作出補充、修改。
第三十二條鑑定機構在具備技術勝任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接受覆核鑑定、重新鑑定的委託。

第五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條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案件鑑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鑑定主要經辦人員或輔助經辦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諮詢人、諮詢機構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第三十四條鑑定主要經辦人員和輔助經辦人員提出迴避的,鑑定機構應予批准並派出其它合格的造價人員擔任鑑定人員。鑑定機構提出迴避的,由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應當迴避的,應由迴避要求的提出人向案件鑑定委託人提出申請及其理由,由案件鑑定委託人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因徇私舞弊、嚴重過錯造成鑑定錯誤,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導則由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協會負責解釋。
附表1 要求當事人提交鑑定舉證資料的函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鑑定委託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鑑定委託,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鑑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鑑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 時前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資料到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所列資料或提交虛假資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資料以外,請主動舉證鑑定中需要用到的其它資料,以免我公司的鑑定工作發生偏差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鑑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註: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2 補交鑑定資料申請函
致 案件鑑定機構:
由於 原因,我方於 年 月 日提交的
案件舉證鑑定資料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鑑定工作的需要,特申請補充舉證如下鑑定資料,請予查收並質證:
當事人: (公章)
年 月 日
註:本函一式三份,報本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鑑定機構一份,舉證的當事人留底一份。
附表3 現場勘驗通知書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鑑定委託人 對我公司的建設工程造價鑑定委託,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鑑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鑑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 時派授權代表到 (地點) 參加現場勘驗工作。
鑑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註: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各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4 勘驗記錄
根據 年 月 日的勘驗通知, 年 月 日 時 案件的鑑定委託人 、當事人 、 、 、 、鑑定機構(勘驗機構)的 、 、 到達了 現場(當事人 缺席),本勘驗記錄、草圖共 頁,供鑑定使用。
鑑定委託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鑑定(勘驗)機構
年 月 日
附表5 邀請當事人參加造價核對工作通知函
致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名稱) :
根據案件鑑定委託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鑑定委託,我公司正在開展 案件的工程造價鑑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本案件鑑定工作的需要,請派員於 年 月 日 時開始到 (地點) 參加造價核對工作,核對期約需 天,具體時間安排待貴方派出的造價核對工作人員見面後再行商定。
如貴方在上述時間不能派員參加造價核對工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鑑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註:本函一式三份或四份,報本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邀請的當事人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附表6 徵詢意見函
案件(原、被告)當事人 :
根據案件鑑定委託人 對我公司的工程造價鑑定委託,在各有關方面配合下,經過前段時間的工作,我公司已經形成 的徵求意見稿,經案件鑑定委託人同意,現將本鑑定項目的徵求意見稿交給貴方,請在 年 月 日 時前將意見反饋給我公司。
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交反饋意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鑑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註:本函一式四份,報本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當事人各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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