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在建中小水電工程防汛管理暫行規定

湖北省在建中小水電工程防汛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6月6日由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在建中小水電工程防汛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日期: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 發文機關: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 公文編號:鄂汛字〔2005〕19號 
第一條為加強水電在建工程管理,確保工程度汛安全,維護水電工程範圍內和項目影響區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結合我省水電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建水電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履行了規劃、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按國家規定進行了招標,完成前期施工準備(三通一平)工作,已經履行開工報告審批手續並正在施工建設的工程。
第三條在建水電工程必須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項目核准過程中,尚缺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防洪規劃同意書的,必須補辦。
未按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水電工程,應停止施工,補辦報批手續。在項目未經批准前,其防汛工作及責任,由同意開工的單位和項目法人負責。
第四條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各級人民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在建水電工程的防洪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防汛工作。
第五條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建水電工程防汛抗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其下屬的水電管理部門為具體辦事機構。
第六條在建水電工程的防洪安全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要成立以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工程監理、設計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的現場主要負責人為防汛領導小組成員,且均為本單位的防汛第一責任人。
在建工程項目法人代表防汛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防汛預案和特大洪水搶險預案,組建工程防汛指揮系統和防汛搶險隊伍,落實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購置和管理防汛物資器材及通訊、水雨情測報系統,籌措專項資金等,做到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項目業主必須服從當地政府及防汛指揮部門對在建水電工程的監管,並積極配合做好防汛檢查工作。
第七條在建水電工程項目法人[FS:PAGE]應結合工程實際,組織、協調設計、監理、施工承包商等各有關方面,在項目設計單位編制的當年工程度汛方案的基礎上,編制詳細的施工期防汛預案,建立汛情預警、信息傳輸和反饋、防汛措施計畫、設備物資儲備等方面的應急機制。
在建工程防汛預案必須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規劃。
第八條防汛預案應履行審批手續。本省境內漢江、清江上的在建水電工程和防洪影響跨市(州、林區)的水電工程的防汛預案,由省水利廳水電管理部門進行技術方案審定,報省防汛部門審批。防洪影響跨縣(市、區)的水電工程防汛預案由市、州防汛部門審批,報省防汛部門備案。防汛影響在縣內的水電工程防汛預案由縣防汛部門審批,報市(州)、省防汛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向當地防汛部門上報工程防汛預案,審批部門應於3月底以前下達批覆。上級防汛部門審批前,下級防汛部門必須上報初審意見。在建水電工程防汛預案一經批准,項目業主及設計、監理、施工承包商,項目轄區地方政府及所屬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堅決執行。
第九條項目轄區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經審批的設計檔案和防汛預案的要求和有關協定規定,加強防汛檢查、督促、協調,依照防洪規劃,落實項目影響區的應急搶險計畫,確保受影響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對在建水電工程範圍內的有礙行洪的居民住宅、林木、工程設施等,應依照《防洪法》的規定,由地方政府及防汛指揮部門組織搬遷和處理。對河流規劃批覆後,特別是工程開工建設後新出現的妨礙行洪的建築,應堅決無條件地及時予以拆除。
第十條水電工程項目建成後,必須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進行竣工驗收的仍為在建工程,必須按照防汛批准的度汛方案限制水庫運行水位或空庫運行。
第十一條防汛期間,要建立情況報告制度。在建水電工程的第一防汛責任人及其聯繫人必須堅守崗位,與防汛部門及工程防汛領導小組成員保持聯繫,及時通報水、雨、工情。
確定為省級重點的在建水電工程,項目法人要及時向省、市(州、林區)防汛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情況。對重大險情,必須立即進行排除,並迅速上報。如因瞞報、不報而造成損失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項目法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州、林區)要根據屬地水電工程的分布範圍和規模,確定工作重點,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度汛要求。
第十二條涉及前期工作、建設管理、投產運行等各個階段的其它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和湖北省水利廳《關於加強我省水能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造成防汛責任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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