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省教育廳、省語委關於印發《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鄂教辦〔2005〕4號

各市、州、省管市、林區教育局、語委,各高等學校,省語委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第16號令),促進我省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為實施《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第16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putonghua proficiency test regulations
  • 頒布日期:2003年5月21日
  • 印發部門:省教育廳、省語委
  • 附屬檔案:湖北省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 國語水平:分為三級六等
  • 測試員分類: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
組織領導,測試機構條件,測試員管理,達標要求,成績認定,測試紀律要求,

組織領導

1、國語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國語的規範程度的口語考試。國語水平分為三級六等,從高到低依次為:一級甲等,一級乙等,二級甲等,二級乙等,三級甲等,三級乙等。開展測試是促進國語普及和套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2、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語委)對全省測試工作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監督。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語委辦)作為省語委的辦事機構,在省教育廳、省語委的領導下,具體管理全省的測試工作。制定實施測試工作規劃;負責全省測試機構網路建設;組織開展測試工作檢查評估;管理、頒發測試等級證書;認定省級測試員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3、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測試中心)是全省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實施機構,在省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測試機構的業務指導下,依照教育部、國家語委制定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教語用[2003]2號)、《國語水平測試規程》(教語用司函[2003]18號)和我省統一的培訓測試教材組織實施全省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對全省測試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對測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印製全省統一的測試試卷;培訓國語師資和省級測試員;負責全省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的業務考核;開展測試工作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4、各市(州)語委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本市(州)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制定並實施測試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及行業開展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市(州)國語水平測試員的選拔、推薦;對市(州)國語培訓測試站實行行政管理,對測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市(州)國語培訓測試站(中心)在市(州)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測試員的聘任、考核和培訓;建立、保存測試檔案。
5、各高校語委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本校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制定並實施測試工作規劃、計畫;組織和管理本校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校國語水平測試員的選拔、推薦。
各高校國語培訓測試站在校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領導和省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下,具體實施本校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校測試員的聘任、考核和培訓;建立、保存測試檔案。

測試機構條件

測試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測試機構的設定須經同級編制部門批准。測試機構的設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
2、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正常開展語言文字工作,工作對象超過6000人;
3、有專(兼)職工作人員;
4、有10名以上國家級或省級測試員;
5、有較完備的測試條件和設施。

測試員管理

1、測試員分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員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和聘用證書方可上崗。
2、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政策和國語語言理論,熟悉方言與國語的一般對應規律,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國語水平達到一級。
3、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證書者,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測試業務水平高,工作表現出色,並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國語教學能力。
4、測試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測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測試員表現情況聘任測試員並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測試員持聘書上崗。
5、建立測試員考核獎懲制度。各級測試機構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和省測試中心的指導下,定期對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原則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不稱職的不予以聘任。對考核特別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
6、省語委及其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測試視導員或測試組長(複審員)。測試視導員或測試組長(複審員)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國家級測試員資格,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有較豐富的國語教學和測試經驗,或長期從事推普工作,擔任過科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領導職務。
測試視導員或測試組長(複審員)在省語委辦及省測試中心的組織領導下,檢查、監督測試質量,參與指導測試工作。

達標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下列人員,應參加測試並達到相應的等級標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2、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二級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幼稚園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為二級甲等以上,國語教師和語音教師為一級水平;
3、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一級水平。其中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為一級甲等水平;
4、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三級以上水平。其中廣播員、解說員、話務員、導遊員等特定崗位人員為二級以上水平;
5、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二級以上水平;
6、在高等學校註冊的港澳台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可隨所在學校學生接受測試。測試機構對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開展測試工作,需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授權;
7、鼓勵社會其他人員自願申請接受測試。

成績認定

1、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機構認定後,報省測試中心審核確定。
2、應試人對測試程式和測試成績有異議,可向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或上級測試機構提出申訴。測試機構接到應試人申訴後,應在30天內給予明確答覆。
3、測試等級證書由省語委辦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後頒發。
4、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等級證書遺失的,2年之內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測試紀律要求

1、測試工作人員對測試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測試規定,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由其測試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測試工作、解除聘任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2、應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測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測試。(1)冒名頂替,請他人代考;(2)測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3)向測試員或工作人員行賄;(4)擾亂考場紀律,經勸說無效;(5)威脅測試員、工作人員,言行舉止極不文明;(6)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3、應試人再次接受測試與前次接受測試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3個月。
4、各級測試機構應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鄂價費字[2004]132號檔案規定和收費標準,遵守國家財務制度,接受當地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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